(三)强化政府和企业的社会环境责任
针对现阶段我国政府和企业片面追求经济高速经济发展而忽略长远的社会环境利益的现状,我们应加强政府和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在对政府工作成果和政府领导的考核中将该地区环境保护的状况纳入考核范围,设立硬性环境指标,对没有达到指标的地区和政府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制,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刑事和行政责任。对环境保护贯彻有力的地区和领导给予奖励,只有做到赏罚分明政府才能改变片面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的作法,重视环境保护这一长远的社会利益,也才能在环境侵权司法救济中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实现司法对环境侵权的有效救济。此外我国应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的要求,对只顾短期的经济利益而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企业从政策、资金等各方面进行限制,对其带来的环境损害做客观、公正的评价,使其担负起应有的环境和社会责任。
(四)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公民诉讼意识和环境意识的提高
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程序的启动与公民的诉讼意识和环境意识有着很深的联系,尽管各种诉讼外解决环境纠纷的方式纷纷涌现,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及其混合机制在现代社会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但是就诉讼方式本身以及环境纠纷的特殊性而言,作为一种最后的、最权威的救济途径,诉讼在环境纠纷解决中仍占据着不可动摇的优势。
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通过预设的诉讼程序,由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官根据法律规则、结合纠纷的事实作出具有拘束力的判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相对于其他的纠纷解决方式而言,诉讼更具有权威性。而且环境诉讼通过对环境损害纠纷的解决,隐含着对各种与环境公益有关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为全社会确立有关环境公益的行为指南,确认环境公益的价值,甚至影响当地社会环境。9
因此我国未来社会环境诉讼将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目前我们应通过宣传、教育、以及司法效率、公正的实现来提高公众对司法的依靠和信赖程度,同时使公众认识到环境利益与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都是息息相关的,环境责任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只有让公民认识到诉讼的意义和价值,提高了公民的诉讼意识;同时提高公民环境意识,提高公众的环境知情度和环境参与度,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在此基础上顺利开展。
(五)环境侵权司法救济的制度建设
1、在司法制度之内建立环境侵权预防机制
中国环境资源法、能源法已经从第一代迈向第二代。第一代环境法主要是污染法、资源利用法,环境法的特征主要是污染的事后防范、末端治理,是对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环境后果的消极防范,它是反应性的法律和政策体系。第二代环境法引入了“可持续发展”这个新理念,强调事前的积极防范,因此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制度也应在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相结合的同时顺应环境法律发展的这一阶段性特征有所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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