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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石场环境问题的法律思考

  
  其次,当采石场对当地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时候很少有法律能进行处理。比如对当地居民早成的噪声、空气的污染。虽然在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对噪声污染进行了规范,如第15条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及第16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但是由于采石场的设立没有法律的规范,在设立之时根本没有配备相关的防污设施,也未收取排污费。
  
  再次,对开采之后环境问题法律规定不甚完善。对于因为开采而导致环境被破坏地区的恢复,《土地复垦规定》中明确规定:因在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等生产活动中造成破坏和废弃的土地,应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采取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5。但是,在采石过程中怎么样确立评判破坏的标准却没相关的规定。石矿因为分布不集中,开采的范围就比较小,孤立的看待单个的采石区其形成的破坏并不大,但是数量却很多,所以对破坏的认定也很重要。作为采石所产生的能够污染土地和水源的废土、废石没有规定如何处理。
  
  三、采石场环境问题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管理机制
  
  1、明确管理机构
  
  多头管理,各自为政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是在立法之时没有明确该由哪个机构来进行管理,以至在采石场环境问题出现之后环保、土地、矿产、林业等部门均表明要严管,并着手进行管理。石矿是属于国土部门所管制的矿产资源,采石场的设立、关停等都是必须经过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国土部门在采石场设立的时候就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严格的审查,在源头上控制采石场环境问题。国土部门能以经济的方式—交纳环境保证金来对采石场环境问题进行管理,当环境遭到破坏,采石场没有对其进行恢复或者恢复不力时,国土部门可以把环境保证金以及其利息用来恢复所破坏的环境,这是处理采石场环境问题时最有力的手段。所以,我认为应当由市、县级的国土部门主管,环保、土地、林业等有关部门协助国土部门管理。
  
  2、建立监督委员会
  
  市、县地区的矿产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委员会,负责监察石矿丰富地区采石场的动态,接受群众的反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每月对采石地区进行巡查,并对采石场周围环境进行检测。一旦有无证采石场、环境破坏问题出现就应当将事实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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