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必须牢固树立公平与效率兼顾的理念。传统发展观认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或者,在初次分配阶段强调效率,在二次分配阶段强调公平。长期以来,重效率、轻公平的思维定势潜移默化地影响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效率、轻公平的传统思维不仅导致公平正义、诚实守信的主流价值观受到污染,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遭到破坏,效率目标也很难实现。公平与效率既有差异、冲突的一面,也有相容、共生的一面。在和谐的食品市场中,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同等宝贵。公平培育效率,效率成就公平。食品安全监管越严密,食品生产经营者越能慎独自律,食品市场越具有活力。
要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必须牢固树立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的理念。党的十七大报告要求,“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之所以强调服务型政府建设,一是由于相对于人民群众和广大市场主体(包括经营者与消费者)而言,政府处于代理人和公仆的角色;二是由于相对于市场经济体制而言,政府在资源配置上只能处于监管者和辅助者的角色。服务型政府中的“服务”是个广义概念,主要囊括了尊重型服务、保护型服务、指导型服务与促成型服务。对于尊重型服务而言,监管部门要尽量尊重市场主体自治与市场自律,鼓励食品生产经营的创新活动,充分发挥市场手段和民事责任手段在恢复市场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于保护型服务而言,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行政核准权限、行政监督权限、行政调查权限、行政处罚权限、行政调解权限,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制止和打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指导型服务而言,监管部门应当继续积极发挥行政指导职责,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健康发展,加大消费教育和消费指导力度。对于促成型服务而言,监管部门要努力促成和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出市场,提供食品消费和经营决策所需的信息和咨询,完善食品企业失信制裁数据库等。
要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必须牢固树立监管与维权相统一的理念。监管与维权既有区别,也有联系。监管是手段,维权是目标。食品安全监管的实质是遏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在消费者诸多维权手段中,行政保护力度最大、成本最低。因此,食品安全监管必须与维权有机统一起来。维权的需要延伸到哪里,监管的阳光就应照射到哪里。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在对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平等保护的同时,应向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予以适度倾斜。这是贯彻和捍卫平等原则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量大面广的消费者权益既具有私权和个体利益的特点,还具有社会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特点。消费者仅靠一己之力往往很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得不求助于国家公权力和社会力量。因此,监管部门向弱者适度倾斜就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