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食品安全监管的制度创新

  

  其实,免检制度设计本身的逻辑漏洞百出。因为,一个企业昨天诚信,并不代表今天诚信、明天继续诚信;一个企业昨天生产的商品合格,也不代表该企业今天和明天生产的商品依然合格。因此,监管者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保证一个企业明天和后天生产的商品质优价廉。


  

  鉴于免检制度本身蕴含的法律风险和道德风险,笔者建议在食品之外的其他商品出现重大群体性安全事故之前,应尽快废除各类商品免检制度。这也是从三鹿奶粉免检丑闻中萃取出来的重要法律营养素。


  

  五、强化政府官员违反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固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传统发展观,玩忽职守、怠于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净化食品市场秩序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导致惟利是图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恃无恐地制造食品安全问题,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屡发生。一些行政机关还为不具备法定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大开绿灯,为其发放行政许可牌照,社会影响极坏。


  

  法治的第一要义是治官,遏制官员为谋私而滥权、弄权与弃权的行为。《食品安全法》授予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对被监管者而言是行政权、国家公权力,对广大消费者与社会公众而言则是沉甸甸的责任。为督促行政权执掌者各司其职,立法者从反面规定了行政权执掌者拒绝或怠于行使监管职责、以及滥用职权监管职责的法律责任。此种法律责任既包括国家对政府官员给予的行政处分,也包括国家对受害消费者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


  

  在2008年的三鹿事件中,某些监管部门的负责人主动引咎辞职,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也被撤职。这种问责机制对于牢固树立法治政府、责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的新理念,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了积极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为将此种问责机制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食品安全法》第95条分别规定了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和监管部门主要领导的行政处分措施。虽然只有一个法条,但微言大义,对地方和部门领导的心理震慑能力不可小视。因为,无论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人民政府的“一把手”,还是国务院所属监管部门的“一把手”,都有可能由于本地、本部门违反法定食品监管职责而被摘掉“乌纱帽”。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5条第1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违反该法规定、未履行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此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包括地方政府主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副职领导(如副县长、副区长、副市长、副省长),也包括地方政府的正职领导(如县长、区长、市长、省长)。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