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鼓励企业慎独自律,出台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该法第25条既允许企业在其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也鼓励食品生产企业追求卓越,见贤思齐,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四、弘扬勤勉行政理念,废除食品免检制度
为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建设服务型政府,《食品安全法》弘扬了勤勉行政的立法理念。可圈可点的一个例证便是废除了食品免检制度,强化了食品检验力度。国家质量监督部门建立的食品免检制度就是诸多商品免检制度中的一项而已。虽然食品免检制度的设计本意是好的,但实际操作效果一直遭人诟病。三鹿事件误导和坑害广大消费者的危险杀手锏就是食品免检制度。因为,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婴幼儿奶粉恰好就是免检食品。
有鉴于此,《食品安全法》第60条第1款明文禁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实施免检,并在第2款和第3款要求加大食品检验力度:一是要求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二是规定上述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时,要委托符合该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
《食品安全法》第60条第1款明文禁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食品实施免检固然正确,但食品之外的其他商品免检制度何去何从,立法者语焉不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之际,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当一鼓作气彻底废除各类商品免检制度。
食品免检制度本身的危害极其严重。首先,监管者放弃了对免检商品的监管职责。质量存有瑕疵甚至危险的商品,只要有免检招牌,即可一路绿灯,畅通无阻。二是企业放弃了自律。既然监管者都不再检查,企业何必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公司的大股东、经营管理层乃至一线员工都会放松自律监管。三是助长了同行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在免检招牌的庇护下,价高质次的免检商品招摇过市,而使没有免检招牌的同价质优商品举步维艰。四是误导了广大消费者的理性选择。许多消费者存在从众心理,对监管者免检的劣质商品自然也是深信无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