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运作实务中,往往通过以下方法弥补法律主体有限理性的缺陷:
(1)援引最相类似条款;类推适用于特殊的法律事实,从而使法律获得一种自我调适的功能。例如,在一般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有法律类推的规定,关于某一案例类型,无法律规定即存在法律漏洞时,可类推适用与该行为模式相类似的法律后果,以填补法律漏洞;维护法律的总体有效性。
(2)预留“法律空白”以待事实发生后加以填补。例如,民法中关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如本人追认、法定代理人同意等)使其确定的民事行为。
(3)法律效力不完全,出现瑕疵(如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不当影响、欺诈、胁迫等),而赋予一方当事人以撤销权的方法。
(4)设置灵活机动的法律原则,允许当事人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法律行为的方法。
合同法中的情事变更原则即是如此,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战争引发的通货膨胀、能源紧张及金融危机等),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5)采用恰当的法律行为的解释方法,努力探求真实意思。例如,采用文义解释,克服因语言文字的多义性、当事人有意无意的表达不明确造成的真意遮蔽;采用整体解释,通过对合同各个条款和前后相继的法律规范相互映照、相互补充,探求整体的意思;而在法律行为所使用文字有疑义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正确意思;在法律内容有漏洞不能妥善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时,应依诚实信用原则补其漏洞。
实际上,站在立宪层次的集体决策角度,考察民主共和制度这一合作秩序的法律特征,并比较其与个人决策及少数人决策的成本差异,就会发现民主精神的实质其实就是对人的盲目性的认知及承认自身有限理性的一种人类学感悟。民主和法律本身就是对人的有限理性的承认和在此基础上的制度安排。
三、稳定偏好假设
在经济学研究中;通常假定消费者对于他们喜欢的事和不喜欢的事二清二楚,并能根据它们满足消费者偏好的能力大小排列出物品和劳务的相对应的各种可供选择的组合,由此形成该消费者的效用函数:U=U(x,y),这种关于消费者稳定偏好的假设也适用于对法律主体行为的描述。以下从三个更具体的假定逐个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