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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分析的理论前提

法律经济分析的理论前提


冯玉军


【摘要】本文从法律与经济有机统一的立场出发,运用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研究方法,特别是将经济学个人行为动机的几个基本假定:最大化行为、有限理性、稳定偏好、机会主义等,作为法律成本效益分析的理论前提加以探究,证诸法学理论与实践,以求得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学术自足性。
【关键词】法律经济学;行为假设;理论前提
【全文】
  
  法律经济学(legal Economics)又称经济分析法学(Juris prudence of Economic Analysis),是一门运用现代经济学中的价格理论、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等基本原理和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交叉学科。以美国经济学家科斯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和卡拉布雷西1961年发表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行为法的若干思考》为形成标志。它不仅首次将法律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加以理论诠释,而且给法学研究的新进展带来深刻启示,并展现了广阔的实践背景。像所有其他西方经济学流派一样,个人行为动机的几个基本假定仍然是法律经济分析的前提。

  
  一、最大化行为假设

  
  现代经济学认为,社会中的每个人在其本性上都是“使自我满足极大化的理性主体”,他们对自己的喜好和目标具有合理明确的打算,对资源配置和权利交易的每一种可能性都衡量其代价和利益,并对如何选择和达致目标具有合理的解释。这种最大化行为的假定实际上就是构成自亚当·斯密以来二百多年经济学发展基石的“看不见的手”的原理,即“每个人都在力图应用他的资本来使其产品得到最大的价值。一般地说,他并不企图增进公共福利,也不知道他所增进的公共福利为多少。他所追求的仅仅是他个人的安乐,仅仅是他个人的利益。在这样做时,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他去促进一种目标,而这种目标决不是他所追求的东西。由于追逐他自己的利益,他经常地促进了社会利益,其效果要比他真正想促进社会利益时所得到的效果为大对此,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进行了大量的案例研究,证实了人们的社会行为中经济理性的广泛存在,即:貌似无序,实则有序,貌似非理性,实则理性。

  
  以此观照法律世界,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同样是法律行为的基本前提。在实际的法律生活中,人们“为权利而斗争”,并不是为了追求真善美,而是为了各自的利益。每一个进入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有其不同的动机和愿望,他们依据自己的偏好和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活动,他们是理性的、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经济人”。政治家们的竞选行为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公民们参与选举(无论是选举人大代表还是选举村长,也无论是明确赞成或反对还是消极弃权)也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立法者针对某一领域立法或采取某种宏观调控法律策略是满足公民和法人团体的最大利益;政府部门及其成员对交易市场依法严格管理也是为了效用最大化;法官费尽苦心地查证事实,劝说当事人双方和解,是求的“合情合理合法”结案的理性选择;秋菊为了“讨个说法”不辞辛苦、执着地到乡上、县上和省城一级一级“打官司”,同样表明农村妇女身上也具有维护自己利益的强烈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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