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古代民监官之探讨

  

  在北宋基础上,南宋广开越诉之门,“朝廷虑猾吏之为民害,故开冒役越诉之门。”[15]民间词讼,“苟情理大有屈抑,官司敢为容隐,乃设为越诉之法。”[16]南宋增设越诉之法,主要是为了利用民众力量,加强对州县官吏非法害民行为的监督和钳制,并最终达到宽恤民力,恢复生产,巩固赵宋王朝政权的目的。《庆元条法事类》规定到:“诸奉行手诏及宽恤事件违戾者,许人越诉”,即对于官吏不奉行诏令,不依法办事,不重视民事,不宽恤民力等行为,准许民众越诉,从而进一步扩大了越诉的范围。


  

  从南宋准许越诉的诉讼范围来看,主要涉及非法侵人物业、典卖田产不即割税、官吏受纳租税不依法、籴买官物非理科配、私置税场,邀阻贩运、官吏私自科敛百姓、官吏受理词讼不依法等方面的案件。[17]所诉事由对于原告来说基本上都属于民事案件,但从被告来看,却是属于被告的职能或职责所在,是国家的行政行为。


  

  北宋、南宋的越诉之法,虽然意在宽恤民众,但却收到了行政监督之效果,发挥了行政救济的社会功效。


  

  四、遣使巡行


  

  遣使巡察是我国古代一重要监察形式。早在春秋战国时代,就推行视察地方的制度,称“巡行”或“循行”,随着秦汉监察制度的建立,尤其是汉十三部刺史的派遣,遣使巡行成为中央监察地方的固定形式。[18]遣使巡行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不论是定期巡行还是不定期巡行,监察官们都离不开基层吏民百姓的帮助或协助,换言之,遣使巡行是民众对国家行政事务及其官员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一个重要渠道。


  

  首先从监察对象和内容来看,遣使巡行的对象是地方官吏的贪赃枉法、欺压百姓、行政不作为等违法乱纪行为。汉武帝在派遣剌史时制定了《剌史六条》,严格规定了剌吏的监察对象是强宗豪右、郡守二千石以上的官吏及其子弟,监察的内容涉及以强凌弱、侵渔百姓、不奉诏书、违背典制、不遵法纪、滥杀无辜、为所欲为等行为。唐朝进一步扩大了巡行监察对象的范围和内容,其《巡察六条》将地方官不论大小全纳入监察范围,监察内容涉及官吏的品德、政绩、贪污违法等[19]。由于监察的内容涉及到百姓的自身利益,且监察官巡行可以帮助百姓解决问题,保护其利益,因此,百姓特别是受侵害的百姓都会利用监察官巡行的机会拦车(马)告状,积极参与到对地方官吏的监察之中。


  

  再从监察的方法来看,巡行监察的方式主要有:接受检举揭发与控告。吏民的检举、揭发与控告是监察机关监督百官的重要手段,也是监察官获取官吏不法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监察官在巡行时,吏民通过拦车(马)喊冤、投书揭发或告密、或击鼓申诉等方式,向监察官反映情况。如汉朱博任冀州剌史时,一次出巡“吏民数百人”包围着他要告状。[20]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