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拿害民官吏不经地方,直接绑缚赴京面陈皇上,是一种非常诉讼。它一方面违反了大明法律关于户籍管理的规定,另一方面打破了正常的诉讼程序和审级管辖,超越了禁止越诉的规定。此外,它还打破了等级界限,使那些害民官吏颜面扫地。正是因为民拿害民官吏赴京治罪,严重损害了官吏的尊严,有伤大体,朱元璋死后其子就终结了这个制度,下诏对害民官吏许诸人首告,但须由所司拿问解京。
2.直诉与越诉
直诉即不依诉讼等级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它是诉讼中的特别上诉程序。直诉的形式主要有登闻鼓、邀车驾告御状等。
直诉作为制度成于西晋。西周时内朝之路鼓主要用来听取群臣百姓对政务的意见,或百姓对政务之批评,外朝之肺石则供京畿内外之老幼穷苦百姓申冤之用。两汉时期,虽没有直诉制度,但“诣阙上书”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直诉的作用。所谓诣阙上书是指案件受害人或其他当事人到京师向中央的司法机关提出诉讼;阙,即门观,为两汉重要的政治活动场所。
以登闻鼓为主要形式的直诉制度始建立于西晋。所谓登闻鼓制,就是在宫阙大门旁悬一大鼓,凡有奇冤者可至宫阙击鼓,直接向朝廷上诉冤情。可见,登闻鼓制度是由前代谏鼓、谤木等以广开言路为目的的谏议制度逐渐演变而成的一种以直接上陈冤屈为主要目的的直诉制度。自晋以降,登闻鼓直诉制度各代相沿不改。
唐宋时期,除了登闻鼓制度外,还允许百姓邀车驾告御状,凡是案情较重,又有冤抑不能申诉者,可以不经审判机关而邀车驾上表,直诉皇帝。
登闻鼓、邀车驾告御状,是古代百姓沉冤难申时才采用的非常之手段,通过直诉皇帝或中央司法机关,来实现司法之公正。这一非常诉讼程序,对于封建统治者来说,既是恤民政策的一种,也是一项重要的监督官吏的措施。通过登闻鼓发现冤假错案,发现官吏为非违法,通过对错案的纠正,对受害之当事人进行救济,对非法之官吏进行惩罚,进而达到正通人和之目的。
越诉是另一种非常诉讼。前述民拿害民官吏之制实质上也是一种越诉,但在政策法律上首开允许越诉之河的是北宋末宋徽宗统治时期。宋初,沿袭唐之规定,禁止越诉,原告须“先经本县,次诣本州、本府,仍是逐处不与申理,及断遣不平,方得次第陈状,及诣台省,经匦进状。其有蓦越词讼者,所由司不得与理,本犯人准律文科罪。”[12]宋朝末期徽宗政和以后,禁止越诉的限制发生了变化,凡“官吏辄紊常宪法,置杖不如法,决罚多过数,伤肌肤,害钦恤政”的推勘官及行杖人,“许赴尚书省越诉。”[13]宣和三年朝廷又针对“诸路州军公吏人,违条顾觅私身发放文字及勾追百姓”,“擅轩绳缫,以威力取乞钱物”,“而监司守令坐视漫不省察”的情况,“许民户诣监司越诉。”[14]宣和四年徽宗再次下诏扩大越诉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