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政府规定补偿一般标准应有科学依据,考虑非物质损害因素,体现对特殊困难居民的关怀。
5.发挥和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城市的重大建设项目、城市建设和当地有关社会发展政策、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等有关事项的确定,由当地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加强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6.建立和改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协调机制,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因强迫调解或错误指导造成当事人损害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7.严格追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加强纪检部门、行政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专门监督作用。
8.组织房地产行政仲裁机构,试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仲裁制度,提高行政调解和裁决效率和公正性,推行社会自治组织解决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制度。
【作者简介】
刘杰,法学博士,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昊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注释】 刘杰,法学博士,同济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昊理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城市房屋拆迁引起群众信访上访增加。近几年来,在国家信访局投诉中反映城市拆迁问题的信件逐年增加。2001年拆迁信件数量8516件,占信访总量的3.97%;2002年拆迁信件数量13513件,占信访总量的3.65%,同比上升58.68%;到2003年8月31日为止,拆迁信件数量11641件,占信访总量的4.43%,同比上升50.34%。从因拆迁纠纷群众上访人数方面看,2001年共1763批次、5189人次;2002年共2081批次、6998人次,同比分别上升了18.04%和64.86%;到2003年8月31日为止,共1473批次、5360人次,同比分别上升了14.1%和47.19%(搜房
http://www.soufun.com 2004年3月1日报道)。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副司长沈建忠,2004年1月2日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新闻通气会上通报辽宁、河南、福建、内蒙、北京等地的6起大案,令人触目惊心(参见建设部网站)。2003年8月7日,嘉禾县委办、县政府办联合下发“嘉办字136号”文件,要求全县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做好珠泉商贸城拆迁对象中自己亲属的“四包”工作。所谓“四包”是指,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迁补偿评估工作、签订好补偿协议、腾房并交付各种证件、包协助做好妥善安置工作,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参与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不能认真落实“四包”责任者,将实行“两停”处理——暂停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文件规定“对纵容、默许亲属拒不拆迁、寻衅滋事、阻挠工作的,将开除或下放到边远地区工作。”提出口号 :“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致使李氏姐妹因父亲拒绝搬迁,怕牵连她们在政府工作的丈夫,双双离婚(参见
http://news.qq.com网报道)。
依据宪法规定应为征收,此征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买卖,因为没有形成土地所有权市场以及公道的市场价格。在实际征收集体土地中,经常是低价购买了集体土地,再由政府高价出卖给开发商,增加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剥夺了农民的利益。
参见何向东:《拆迁协议是最大的“霸王条款”》,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04年5月18日第10版。
据南京市房产局2002年的统计,执行203号令补偿,拆迁户拿到的补偿款不足10万元的户数有4394户,接近当时城区拆迁总户数的一半,这些拆迁户大都是弱势群体,即有一半以上的家庭无钱买房。弱势群体家庭拆迁后无力购房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一证多户(一个产权证或公房租用证上有多个户籍户)的被拆迁居民不能享受不足5万补5万的最低保障政策,同时也不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申请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一个产权户或公房租用户登记一套);二是获得拆迁补偿款10—15万的被拆迁居民,既不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市区申请经济适用房的范围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对象,且拆迁补偿款在10万元以下),也因收入低、人口多等原因无经济能力购房。随着南京市拆迁重心向城市边缘区拓展,低收入、低补偿款的拆迁居民所占比例越来越多。特别在老城区,居民住房普遍较小,居住拥挤,是弱势群体相对集中的地区,“下岗职工多、低保对象多、生活困难多、违章搭建多”,这部分拆迁户普遍无经济能力购房。参见南京“依法治市综合网”( http:
www.yfzs.gov.cn> )2003年6月20日报道。
第20条修正案将
宪法第
10条第3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22条修正案将
宪法第
13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