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先卖地后拆迁的制度矛盾
由于在法律上不承认国家的国有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导致在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可以无视城市私有房主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在该土地上的房屋所有人不知情,并且未对该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进行合理补偿依法征收的情况下,径行将该幅土地卖给开发商,并且将拆迁权力及拆迁责任也转移给开发商。开发商虽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购买土地,但并未实际得到该幅土地的使用权。还必须去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并且要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到金融机构办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然后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
房屋拆迁许可证”。得到拆迁许可证后,开发商(此时身份为“拆迁人”)才能去与房屋所有人(此时身份为“被拆迁人”)商谈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其实只是强制对方接受而已。所以人们称“拆迁协议是最大的‘霸王条款’”。[③]
私有房屋所有人又是如何得知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将被灭失的呢?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日国务院制定)第
8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
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到此时该土地上的房屋所有人,才从政府的法定渠道得到通知(实际上并不是具体的通知,只是一种剥夺权利的宣告),知道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和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存在。此时的房屋所有人(被拆迁人)面对的是:政府已经出卖了自己房屋所赖以存在的土地,原来千家万户共同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集中转卖给了开发商;开发商以政府的一系列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后盾“志在必拆”;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非市场价格的政府硬性规定标准、没有考虑非财产因素、新旧房差价将造成房屋重置的巨大困难等;开发商为减少开发成本拼命地压低补偿费;已经形成的对拆迁户十分不利的既定事实等等。由于法律法规如此规定,相对此情此景房屋所有人还能做些什么呢?只能是无奈地接受不合理的拆迁协议,或者进行违法的反抗。假如在拆迁中政府与开发商又有违法行为,则更使房屋所有人无路可走,矛盾冲突越发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