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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法律对策

  

  目前乡镇企业职工也被排除在国家失业保险制度范围之外。在次贷危机冲击之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乡镇企业破产严重。乡镇企业职工同样面临着失业的风险,同时由于农村地少人多,如何不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到失业保险范围之内,这些职工将面临着生活困难。对此,笔者认为,为适应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应当将公务员和乡镇企业职工纳入到国家失业保险制度的范围之内。而且失业保险基金应由国家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这样既可以增加资金来源,减少国家部分财政支出,又可以增加公务员和企业职工的失业保险意识,督促其积极工作。


  

  2.完善失业保险立法,提高立法层次


  

  由于现行失业保险立法缺乏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已出现多种问题,因此有必要将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法制化,这是解决现存问题的必然选择。由于我国失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层次不高,原则性规定较多,可操作性不强,不能很好的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因而需要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的立法层次,由地方立法向中央立法、由分散立法向集中立法发展,由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失业保险的有效实施,改变失业保险法立法层次低、原则性强、权威性和强制性较弱的局面。我国应当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险法》或《社会保障法》,目前《社会保障法》草案已经出台,具体内容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


  

  笔者认为,在《社会保障法》中应当以专章的形式对失业保险予以规定,严格界定失业保险的范围、对象、征收标准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等,使保险的缴纳、拨付、运营、管理进一步规范,严格规范保险争议处理机制和对违反该法律的惩罚机制。笔者还认为,可以制定出专门的《失业保障法》或《失业保险法》,通过确定失业保障(保险)的对象、失业保障(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原则、失业保障(保险)金的领取、基金的管理体制等,明确各机构部门在失业保障事业中的职能,提高失业保障制度的运行效率。


  

  在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可操作性方面,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应当规定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起专门的失业保险资格审查机构,将失业者尽快进入失业保障体系后,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强化失业保险的法律实施机制,加强对失业保险的监督管理机制。对欠缴失业保险费、对采用欺诈等非法手段领取失业保险金、对非法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对管理不善甚至侵吞基金等违法行为,采取严格的法律制裁措施,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只有加大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才可以充分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积极促进实现失业人员再就业。


  

  3.提高失业保险的社会统筹层次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低、不能抵御失业风险、调剂范围较小,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失业率存在较大差距,而统筹层次低则可能导致一些失业率较高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出现了失业保险金严重短缺的局面,难以支付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而失业率较低的经济发达地区则出现了基金储备较为充足的现象,结果是不利于发挥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为根本改变失业保险社会统筹层次较低的局面,立法上应当在统筹制度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整,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由市县级统筹扩大到省级统筹,甚至到全国统筹,避免出现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之间出现资金收支不均问题。需要统一管理机构,规范收取支付标准,提高失业保险机制的抵御风险能力,同时健全起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制度。还应当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监督管理,在政策设计、资金安排等方面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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