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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法律对策

  

  二、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自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国务院已经先后颁布多个关于失业保险的行政法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无论保障范围还是保障水平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我国失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制度设计上和立法规范上分为两个方面,均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需予以完善。


  

  (一)失业保险实施体系尚不完善


  

  1.失业保险资金筹集筹措渠道单一,征缴难度较大


  

  目前,我国失业保险资金的筹措渠道主要是国家财政和企业,是失业保险资金筹措渠道中的绝大部分,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部分从劳动者方面筹集。这种主要由国家和企业承担的资金负担,劳动者个人不缴纳或缴纳少量的失业保险费的方式,其结果会使得企业和国家不堪重负,造成失业保险的发展缓慢。在当前次贷危机的影响下,保险金筹集困难必然会影响到失业保险体系的正常运作。现实中,失业保险金存在着严重的欠费问题,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欠费严重。我国法律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的金额仅占企事业单位以及职工工资比例的一小部分,但由于部分企业用人单位经济效益不好,面临破产,缴费的积极性不高,透明度太低,也有一些单位代扣了职工应缴保险费用,却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故意拖欠、拒缴失业保险费。一些国有企业在深化改革中,企业亏损或经营困难,没有能力负担失业保险费用,导致保险金缺口较大。而职工的自我监督意识不强,加之处于弱势地位,不敢监督单位的缴费行为,造成了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长期性、隐蔽性。而又有一些非国有企业用人单位用工不规范,拒绝参保,这些员工流动频繁,缴费意识不强,不愿参加失业保险,企业中失业风险较大的临时工及农民工大多没有参保,致使应缴纳的失业保险金不到位。这些因素严重影响到失业保险金的筹集,失业保险金征缴难度较大,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缺口,无法发挥到其应有的作用。


  

  2.失业保险标准过低,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


  

  目前我国对失业人员的配套措施并不完善,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所提供的保障能力是有限的。[7]失业保险的标准存在着地区上的不平等,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和地区,失业保险金相对充裕,发放资金较多且相对公平;而经济落后地区,失业基金征缴不到位,保险金的发放差距较大。此外,由于保险基金可从地方财政拨付,地方财政能力不同,对保险金给付水平差距也产生了影响。失业保险基金有的县、市、区已面临着收不抵支的危险,因不能全市统筹,很难有效抵御失业风险。我国失业人员众多,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过小,保障能力有限。随着失业率的提高和失业人员的不断增多,这种失业保障能力将不能保障失业人员的生活与再就业。在失业保险的缴纳和领取标准上,目前我国规定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偏低。我国的失业保险金是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现行规定来看,失业保险金的给付额与失业人员失业前的工资是完全脱钩的,而实际上,失业保险的缴费额是按照工资标准来计算的,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劳动者按个人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缴纳,而失业保险金的给付却完全不考虑缴费的多少,这不符合公平标准,影响到职工的缴费积极性。[8]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确定为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比最低工资标准还低,使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难以满足最低基本生活的需要,大大削弱了失业保险功能,不能很好的发挥失业保险的最初作用。从目前失业保险所发挥的作用看,很多地方仅停留在生活保障上,在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发挥的功能还不够。针对失业人员实施的职业培训、转业培训等配套工作也是不够的,这些配套措施要么基本上集中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么就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社保经办机构经费紧张,还存在着部分地区挤占挪用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现象,导致专项用于失业人员培训和职业介绍的经费不足。随着经济发展,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水平有所提高,但与快速发展的经济文化生活水平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失业保险水平还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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