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的法律生活世界,全球性的法律重构进程在加快展开。后危机时代,全球经济与社会的一体化正在以新的形态和方式展示出来。甚至有人说,
G20伦敦峰会似乎预示着政治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中国的崛起,为全球性法律重构进程提出了新的课题与议程,也对中国法律发展赋予了新的使命。因之,在全球化和中国正在崛起的背景下,推动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显然面临着更为艰巨的任务。其一,在全球性的行为规则和法律机制的成型过程中,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和正在重新崛起的世界大国,中国必须进一步确立全球发展意识,关注全球性的共同利益,更加自主地参与全球性行动,塑造国际规范,创设国际制度,实施国际规则,由此而更加有效地捍卫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其二,要超越法律发展问题上的“东方主义”和“西方主义”。[27]在当代全球化进程中,既要自觉地关切国际规则的本土化,把握中国法律发展模式在全球法律体系中的自主地位,谨防全球化名义下的新的法律殖民主义,从而排拒法律发展问题上的“东方主义”,坚持走自主型中国法制现代化道路;又要打破“西方中心主义”的桎梏,抛却对西方法律发展模式的依恋情结,从而清理法律发展问题上的“西方主义”,从本国的法律国情条件出发,坚定地探寻法律发展的中国模式与中国道路。其三,处于全球化与转型社会进程中的中国法制现代化运动,呈现出一系列阶段性特征,诸如,法律地位的提升与法律权威的缺失并存,城乡二元法律结构的某种程度的深化,区域法律发展的不平衡状态,权利意识的高扬与权利诉求非理性表达的彼此交织,等等。直面与破解这些法律发展难题,乃是确立和完善中国法律发展模式所无法回避的重要且复杂的课题。因之,在当代中国,必须矢志不渝地推进务实渐进式的法制改革,有序地实施法律的制度创新,完善和优化法律发展的中国模式,遂而使中国法律发展获得持久的革命性的动力。
【作者简介】
公丕祥,山东蒙阴人。中共党员,法学博士。现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博士生导师,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师范大学法治发展研究院首席专家,全国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之一。
【注释】邓正来先生突出地强调了当代中国法学参与全球化进程的特定意义,指出要从中国发出重思世界结构中的中国,建构中国关于自己和关于世界的法律理想图景。实际上,这一观点旨在于阐释全球化时代中国法学研究的中国与世界之互动取向。参见邓正来:《谁之全球化?何种法哲学?—开放性全球化观与中国法律哲学建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第14-21页。
参见〔美〕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1卷),罗荣渠等译校,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79-128页;《现代世界体系》(第2卷),罗荣渠等译校,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44-45页。
参见〔德〕贡德·弗兰克:《白银资本—重视经济全球化中的东方》,刘北成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0页。
参见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5页。
〔美〕费正清:《美国与中国》(第4版),张理京译,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页。
前引,第153页。
费正清:《伟大的中国革命》(1800-1985),刘尊棋译,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4-7页。
参见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一八九四——九一一年被制服时期)》,张汇文等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402页。
参见朱寿朋编:《光绪朝东华录》(第四册),中华书局1984年版,总第4754页。
参见廖一中编:《袁世凯奏议》(上册),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版,第475页。
前引,第20-21、23-24页。
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是,反对或质疑G2理论比较起劲的是一些日本人士。他们担心倘若G2理论付诸实施,日本将有可能变成一边看美中脸色、一边决定国家方向的三等国家,因而主张打造美中日三国合作机制,即所谓G3体制。
参见保罗·肯尼迪:《读四大家的书,得知资本命运》,载英国《金融时报》2009年3月13日。
参见〔美〕阿玛蒂亚·森:《亚当·斯密的市场从不独立运作》,载英国《金融时报》2009年3月11日。
参见杰弗里·加藤:《美国仍然占上风——为何美国将率先走出此次危机》,载美国《新闻周刊》2009年7月25日。
《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M·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于晓、陈维刚等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4页。
前引,第14页。
前引,第1页。
参见〔德〕格拉德·博克斯贝格、哈拉德·克里门塔:《全球化的十大谎言》,胡善君、许建东译,新华出版社2000年版,第20页。
参见邹东涛:《“华盛顿共识”与中国独特的发展道路》;常士*:《两条道路的差异:“华盛顿共识”与中国发展道路》,均载俞可平、黄平等主编:《中国模式与“北京共识”—超越“华盛顿共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410
-411、374页。又参见戴维·赫尔德:《全球盟约:华盛顿共识与社会民主》,周军华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3-6、12页。
参见〔美〕乔舒亚·雷默:《为什么要提出“北京共识”?》,载俞可平、黄平等主编:《中国模式与“北京共识”—超越“华盛顿共识”》,第5-10页。
参见俞可平:《“中国模式”:经验与鉴戒》,载俞可平、黄平等主编:《中国模式与“北京共识”—超越“华盛顿共识”》,第12页。
前引,第227页。
有的学者认为,中国之所以能够走自主的改革开放之路,关键在于中国拥有一个强而有力的政府,这是一个在矛盾极为尖锐复杂的社会转型时期,能够有效维持社会秩序、应对国内外的各种挑战、动员和组织社会资源、促进社会转型和社会发展的、有较高治理能力的政府。参见马德普:《渐进性、自主性与强政府—分析中国改革模式的政治视角》,载俞可平、黄平等主编:《中国模式与“北京共识”—超越“华盛顿共识”》,第222-225页。
前引,第2页。
这两个术语,是我应邓正来先生之邀,在2008年12月上旬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举办的“全球化时代的中国社会科学”国际研讨会上第一次正式使用的。法律发展问题上的“东方主义”,是指西方学者(以及东方学者)对东方社会法律生活面貌的描述,严重地歪曲了其描述的对象;而法律发展问题上的“西方主义”,是东方文化人对西方法律形象的歪曲或误读。参见公丕祥:《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制现代化议题》,载《法学》2009年第5期,第83-8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