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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中国崛起与法制现代化——一种概要性的分析

  

  社会主义制度从根本上区别于资本主义制度的,不仅在于它能够带来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而且在于它能够带来社会正义和社会平等,进而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邓小平揭示社会主义的本质时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6]良显然,在邓小平看来,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与消除两极分化的有机统一,其最终目标就是实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机偶合。这一模式集中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把效率与公平内在地结合在一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正义涵盖了社会主义的价值理想,构成了社会价值系统的终极依托,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为了有效地实现社会正义,就必须运用国家的力量,加强宏观调控,加大“看得见的手”的调节力度,矫正市场的盲目冲动的趋向,制定切实可行的市场规则和企业行为规范,依法适度地干预市场经济生活,并且纠正各种违反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不正当行为,从而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改革开放30年来,从总体上看,政府宏观调控的能力日渐成熟,调控机制亦日益健全,我们逐步找到了平衡协调公平与效率的法律和政策机制,既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进而稳健地推进了社会变革与转型进程。然而,在过去的十多年里,一些欧美国家尤其是在美国,自由市场的冲击力量,像潘多拉的盒子被打开一样,一发不可收拾。在金融创新的名义下,令人眼花缭乱的金融衍生产品充斥金融领域,犹如“大规模金融杀伤性武器”(传奇投资者沃伦·巴菲特之语),引发了过度投机和无止境的贪婪,埋下了巨大的金融风险,政府也放松监管,结果制造出如此大规模的经济与金融泡沫,酿成了这场自上个世纪30年代以来最危险的全球金融危机。这显然表明了制度问题的决定性意义。


  

  因之,推进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制现代化,必须高度关注国家的组织力量与行动意志,悉心把握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之间的互动机理,合理平衡资本效益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应有关系。在当代中国,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不仅要有效满足市场与资本的效益需求,而且更要关切社会正义与平等,不仅需要保证市场的自由流动性,而且更加需要建立一个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规则体系,不仅要能够自由选择,而且要注重规范引导,不仅要致力于给人们带来更多的财富,而且要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战胜经济与社会风险,—在这里,我们所需要的不是那种仅仅利润最大化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而是那种能够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把看不见的市场之手与看得见的政府之手有机结合起来并且带来公平与效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是中国的制度优势。


  

  四、从“华盛顿共识”到中国模式


  

  最近,英国《卫报》网络版(2009年6月23日)组织两位西方中国问题研究学者就中国最终是否会成为“西方化社会”问题进行辩论,题为“在中国迈向全球巅峰之际,西方统治地位的寿数将尽了吗?”因这一辩论发生在国际金融危机尚未消弭之时,并且事关当代中国的未来发展和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前景,而引起了我的关注。总的来说,按照《当中国君临天下》一书的作者马丁·雅克的看法,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尽管中国受到了西方的影响,但是不存在中国成为“西方化”国家的可能性。因为中国是一个完全不同的国家,实质上是一个文明国家,中国人主要是从文明国家而不是从民族国家的角度去看待自己的。世界上的现代化进程是多种多样的,不只是西方的现代化这一种类型。将一切智慧归之于西方,这是西方极度傲慢自大的表现。其实,西方的主宰地位大约始于18世纪末,在这个过程中将渐行渐弱。中国的崛起将伴随着新价值观念的上升,这些新价值观念不会被西方价值观念压倒,而且肯定会与西方的某些价值观念发生冲突。与马丁·雅克的观点不同,《不祥之兆:21世纪的中国和西方》一书的作者威尔·赫顿则坚持西方优越论,认为“文明国家”论是一种空洞的概念,现代性只有唯一的一种形式,那就是西方的形式。西方的主宰地位是永恒的、经久不变的。所有非西方国家迟早都必须采纳西方的制度、做法和价值观,否则就会失败。中国的经济社会模式存在机能障碍,其经济发展至少在实行政治改革之前是不能持久的。应当看到,虽然这场辩论发生在两位西方中国问题研究学者之间,但是它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西方世界对中国的崛起现象的矛盾看法与复杂心态。这场辩论涉及现代化理论的一个基本问题,亦即人类社会的现代化是多样的,还是单一的?西方社会的现代化模式,是否具有普世性价值?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最终会走向“西方化”吗?这一系列问题同样适用于对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法制现代化问题的思考分析。面对这些问题,我不禁想起大约一个世纪之前著名的韦伯命题和大约20年前的那个所谓“华盛顿共识”。就让我们沿着这个思考之路朝前走吧。


  

  马克斯·韦伯一生的学术旨趣,似乎在于探讨体现合理性与现代性的资本主义在西方社会兴起的历史必然性问题。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1905年)一书中,韦伯提出了这样一个著名的设问:“一个在近代的欧洲文明中成长起来的人,在研究任何有关世界历史的问题时,都不免会反躬自问:在西方文明中而且仅仅在西方文明中才显现出来的那些文化现象—这些现象(正如我们常爱认为的那样)存在于一系列具有普遍意义和普遍价值的发展中,究竟应归结为哪些事件的合成作用呢?”[17]他列出了一系列只存在于西方社会的文化现象,其中一种是所谓具有系统严密形式的法学或理性化的法律。韦伯认为,包括理性化的法律在内的这些文化现象,都是从西欧社会结构的特性中衍生出来的。由此,他把西方社会结构的独特性看作是理解西方现代化的起源与发展机制的一把关键的锁钥,并且强调西方社会结构的各个要素在西方社会现代化进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它们不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因之,韦伯又提出进一步的问题:既然这种社会结构中的所有方面并非都具有同等的重要性,那么,现代化的西方社会发展的动力又来自于哪些方面?回答是:“在这些方面中具有毋庸置疑的重要性的是法律和行政机关的理性结构。因为,近代的理性资本主义不仅需要生产的技术手段,而且需要一个可靠的法律制度和按照形式的规章办事的行政机关。”“这样一种法律制度和这样的行政机关只有在西方才处于一种相对来说合法的和形式上完善的状态。”[18]不仅如此,韦伯又一次发问道:这种理性化的法律从何而来?他认为,单独用资本主义利益还无法解释理性的法律在西方社会出现的必然性问题,因为这些利益本身并没有创造那种法律。那么,为什么资本主义利益没有在印度、在中国也做出那样的事情呢?为什么法律的发展没有在印度、在中国也走上西方现今所特有的理性化道路呢?对此,韦伯的看法是:“在以上所有情况中所涉及到的实际上是一个关于西方文化特有的理性主义的问题。”[19]在这里,韦伯一连三个逐次的设问与分析,不仅揭示了西方社会结构的独特性,突出了理性化的法律在现代化的西方社会形成过程中的特殊重要作用,而且更加深刻地触及了构成理性化法律的本体的西方理性主义的独特性问题,这就使得对于西方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唯一性与特殊性问题有了更为透彻的理解。那么,这种西方理性主义的独特性究竟何在呢?按照韦伯的观点,有两种类型的合理性,一种是形式合理性,另一种是实质合理性。资本主义的合理性乃是一种工具的合理性或形式合理性。形式主义原则是一切资本主义法律的重要特征,现代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之所以是高度合理的,就在于它是纯粹形式的。这种体现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是西方社会所特有的,它在其他地方还未曾出现过。而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社会秩序和法律文明的基本特征,乃是价值合理性或实质合理性,其法律形态的最大特点,就是关注实质原则或实质的正义。这就成为一种制约因素,决定了东方社会不可能像西方那样最早进人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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