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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中国崛起与法制现代化——一种概要性的分析

  

  在全球历史的演化进程中,东方与西方的关系及其在全球化历史运动中的地位,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变化过程。长期以来,国际学术界流行着一种观点,认为16世纪的西欧处于原初的中心地位,成为全球性现代化的中心地区,而广大的非西方世界则是所谓的边缘或半边缘地区。美国学者伊曼纽尔·沃勒斯坦在其代表作《现代世界体系》一书中,描述了世界经济体的中心与边缘的变动过程,认为伴随着世界经济体的不断变动而发展起来的国家体系,经历了三个霸权周期,产生了三个霸权国家,这就是17世纪中期的荷兰、19世纪中期的英国和20世纪中期的美国,世界格局的中心与边缘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2]在沃氏的心目中,东方在全球发展进程中的位置似乎不足为道,唯有欧洲或西方才是世界历史舞台上的经久不变的主角。与这种“西方中心主义”的主流观念不同,德国学者贡德·弗兰克试图对1400年以来全球化进程中的东方与西方的关系给出一个全新的解说。在《白银资本》一书中,弗兰克极力证明,从15世纪到19世纪前这四百年的全球经济时代,并不是欧洲时代,而是亚洲时代,中国则是这个亚洲时代全球经济体系的中心;直到19世纪之前,“中央王国”实际上是世界经济的中心,“表明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这种位置和角色的现象之一是,它吸引和吞噬了大约世界生产的白银资本的一半。”[3]因之,弗兰克的分析与结论,打碎了欧洲中心主义的神话,摧毁了“西方天然优越”论的历史依据。这样看来,按照弗兰克的看法,全球化的历史似乎要予以重新诠释。


  

  然而,19世纪以后,世界场景发生了急剧的转换。在近代工业革命与政治革命的推动下,西欧在世界经济体系中迅速处于支配性的地位,而此时的中国依然被囿于自然经济和专制政体的樊篱之中,所以不可避免的,先前中国的优势地位被工业革命后的欧洲所取代,欧洲开始成为全球化进程的中心区域。随着19世纪以来西方世界的新一轮对外殖民扩张,中国不仅丧失了中心地位,而且逐渐沦入半殖民地的境况。19世纪中期,西方列强凭借武力和商品,强行打开中国封闭的大门,中国在这个新兴的世界体系中日益处于边缘化状态。卡尔·马克思揭示了近代工业文明对中国的冲击及其产生的历史性后果,指出西方近代商业文明的入侵,使中国这个“最后一个闭关自守的、以农业和手工业相结合为基础的文明被消灭,”从而逐渐瓦解了旧有的小农经济的制度,也打破了传统中国闭关自守的封闭状态,“天朝帝国万世长存的迷信破了产,野蛮的、闭关自守的、与文明世界隔绝的状态被打破,开始同外界发生联系。”[4]


  

  关于19世纪中国的世界地位的历史性转换,有的学者运用从朝贡制度到条约制度的转变这一概念分析工具来加以解释。在美国著名的中国问题研究专家费正清看来,在近代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因素是西方文化的广泛入侵。从朝贡制度到条约制度的演变,就是这个过程的一个缩影。朝贡制度是把儒家学说,即中国统治者具有伦理根据来行使他的政治权力的学说,应用到对外事务上。它象征着接纳“夷狄”来沐天朝的教化,是一种恩典和特权。因此,按照费正清的看法,与条约体系具有单方面的不平等的性质一样,朝贡制度这个古老的中国制度也是不平等的。对于儒家学者来说,“既然皇帝受命于天统驭万民,他宜对一切‘远方来人’表示仁慈的胸怀。而皇上的慈恩就理应由外来者的俯首恭顺来予以报答。”“一旦外国人承认了天子独一无二的地位,仁慈的皇恩和俯首恭顺之间的关系就必然要在礼仪的形式上表现出来,分别表现为正式的赏赐和献礼。于是,献礼朝贡就成为中国朝廷的一项礼节,它象征着接纳夷狄来沐受中华文化。”[5]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古代中国的朝贡制度虽然多有变化和反复,但是却一直沿用到19世纪初叶。但是,随着19世纪中叶清政府在鸦片战争中的失败,逐渐形成了不平等的条约制度。在这几十年的时间里,清政府与诸列强先后签订了一系列条约。在这一条约制度下,传统的朝贡体系彻底崩溃。西方列强的扩张,迫使以往那种以中国为中心的世界秩序观念,逐渐倒转过来,中国的传统秩序在与西方势力迎头相撞的过程中,遭遇到了空前的挑战与危机。在这一条约制度下,通过不平等的条约所建立起来的新的秩序结构,并不是中国自愿选择的,而是列强借助战争的手段和商品的入侵而强加给中国的东西,由此形成的新的社会秩序具有显明的不平等的性质。“虽然新的条约好像是在平等主权国家之间签订的,但实际上,它们是很不平等的,因为这违反中国的意愿被迫处于较弱的地位,只能听任西方的商业和随之而来的文化入侵。”[6]


  

  更进一步的来看,中国的世界地位的这种倒转在法律生活领域也表现出来。19世纪以前中国的世界中心地位及其对外部世界的影响力,在法律制度上得到了集中充分的体现。用费正清的话来说,与早期欧洲各民族通过外向扩张的方式膨胀发展不同,中国采取了“内向爆破”的方法,从而形成了独特的生产方式、社会生活与国家制度以及文化体系。这种“内向爆破”铸就了国家、社会和文化三者异常超绝的统一体,并且产生了不同于欧洲的两个主要结果:古代中国官僚制度的发达和古代中国文化与文明技艺的较早的繁荣昌盛。[7]这种“内向爆破”所产生出来的力量,一方面使古代中国的法律发展处于一个自然的演进过程之中,保持着自主型发展的独特品格,直到近代西方法律文化传人中国之前,它并没有因第一次全球化浪潮的启动而改变自己的成长轨迹,也没有因内部王朝的兴衰更替而动摇自己赖以存在的根基;另一方面,使古代中华法系具有世界性意义,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对外域文明法律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至于发展成为一个以中国为核心的包括日本、朝鲜等东亚国家在内的中华法系文明系统。所以,19世纪之前的绝大部分欧洲学者都对中华法律文化表达过向往与称颂之意。然而,条约制度在近代中国的逐步确立,深刻改变了中国社会与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领事裁判权制度是中外不平等条约制度的法律表现,是在第二次全球化浪潮中近代中国沦为半殖民社会的历史产物。在领事裁判权制度下,外国列强肆意侵犯中国的法律与司法主权,中国法律发展的自然的自主的进程被打断。曾在晚清中国海关任职30余年的美国人马士,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一书中竟然荒唐地认为,中国法律制度的落后是外国人要求领事裁判权的主要理由,而外国人放弃这种司法特权的前提,就是中国法律与司法制度的改善。[8]因之,晚清法制改革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通过采用西法来整顿中法,以期收回领事裁判权;这场法制改革的基本策略,就是“将采西法,以补中法之不足,”[9]进而务期“中外通行”。[10]而这场十年法制改革的直接后果,则是带有明显的“西方化”色彩的近代法律制度的出现。这是第二次全球化运动的背景下中国法律制度的一次深刻转型。显然,19世纪之后中国的全球地位的转换,导致法律生活世界的巨大变迁,古老的自主发展的中国法律文明第一次以被动者的姿态迎接着西方法律文明的冲击与挑战,从而艰难地走上了转型与依附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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