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促进循环经济深度发展的税收法律研究

  
  (三)改革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促进循环经济深度发展
  
  1、改革资源税,扩大征税范围,调整计税标准。
  
  目前我国收取资源补偿费的范围狭小,许多资源仍然处于任意、无偿使用的状态。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主要为矿产品和盐,对于大量的非矿藏资源则未列入保护范围之内,如草原、森林、海洋、名贵中草药、淡水资源等,不利于自然资源的全面保护,造成了大量非征税资源的过度开采。就收取的额度而言,远远低于自然资源本身的价值,不能够正确反映资源价格[15],无法通过市场供求反映资源的稀缺性,使社会上存在“资源无价值”的观念,不利于实现循环经济节约资源的核心目标。因此要发挥资源税对于资源循环利用的积极作用,需要做到一要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将土地、森林、海洋、滩涂等自然资源列入征税范围内,而且将现行的矿产资源管理费、水资源费、林业补偿费等改为税;二要制定科学的计税标准。既要考虑到资源的保护,特别是对于不可再生、稀缺性资源的保护,又要考虑到目前我国企业的承受能力,制定适当、科学的计税标准;三要实行有差别的税率标准。调整对环境有负面效应的扭曲行的直接税和间接税。
  
  2、完善消费税,加大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36号),在汽车消费项目中,为突出环保目的,在小汽车税目下分设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并根据气缸量大小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率,但对于新型能源如天然气、太阳能等的车辆却没有规定税收优惠政策,而且对于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电池、塑料制品未征收相应的消费税,对于许多的战略型资源和不可再生资源不能起到限制消费的作用。因此,要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调整范围,将资源消耗品、不符合节能技术的高耗能产品、无法回收利用的材料与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如煤炭、高档建筑材料、家用办公电器等;另一方面,调整税率,可以借鉴OECD国家对于含铅汽油和无铅汽油实行的差别税率,对于环境友好型产品在,消费上给予一定的税收倾斜政策。
  
  3、设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专门税种—环境税,促进循环经济的深度发展。
  
  将现有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噪音等改征独立的环境税,实行税法绿色化改革,这也是我国构建促进循环经济深度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的重点。通过征收环境税直接增加了行为人的经济成本,一方面有利于激励行为人在生产和生活中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和排放,实现循环经济所要求的废弃物减量化目标;另一方面又可以为环保设立专项基金,为环境状况的改善和治理提供物质和制度保障。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