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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缺失及对策

  (三)加强农村环境监督管理执法工作。这个问题已经是一个屡见不鲜的旧话题了,具体到农村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协调,主要是从执法队伍的素质出发,充分保证执法机关的经费保障的同时,明确各执法主体的权、责、利的问题,争取责任到人、责任到位。以实现执法的被动变主动、消极变积极的良好效果。
  
  (四)加强对农村环境的宣传保护力度,让农民成为农村环境保护的主体力量。前面已经分析,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出现主要归咎于农民环境保护的法治思想意识淡薄。因此,国家在积极推动农村政治文明、经济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时,加大对农民的农村环境保护宣传的力度。农村环境是农民赖以寄宿的天然载体,说到底是一个关乎自我切身利益的个人问题,每个人都从自我注重起来了,就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形成“农村是我家,建设靠大家”的集体主义价值观,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农村环境山清水秀,农民人人安居乐业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环境下健康、持续、快速的向前迈进。可以所,这种农村社会风尚的形成注定是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所期望的最高境界。
【作者简介】
李志强,男,山东潍坊人。兰州大学法学院助教,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注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若干问题学习读本》,新华出版社,2005年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实施的《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是目前唯一一个针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一项重要计划,还未上升到法律层次。
1993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8日通过了修订于2003年3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推广技术法》虽然对我国农村的自然资源保护、农业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技术等内容有所规定,但对于农村的环境保护这一具体内容仍然没有针对性的涉及和规定。
张晓文:《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农业经济》,2006年第1期,第34页。
目前我国乡镇、农村的传统法治观念与我国现行法治精神存有一定空缺,本身对法律保护的缺乏了解导致即使出现危及自我利益的案件都难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和保护自己,更不用说当农村、农业环境遭受污染等公益性事件的法治处理了。
张成立:《论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制》,《农业经济》,2003年第3期,第1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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