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决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相关法治设想
(一)树立公民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从政策层面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重视,推动农村环境保护入宪。中国的环境保护起步于政策层面而不是在法律层面实现的一蹴而就,自20世纪70年代初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召开到环境保护成为一项基本国策入宪,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到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形成。三十多年环境保护的实践证明:我国在环境的治理、改善和保护上,是以政策起步,由政策治理向以法律规范、依法治理的转变。由于政策在我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使得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家转型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宏观政策导致中国“世界最大范围的生态破坏”的教训,让国人陷入深深的反思:到底谁是环境决策的科学决策者?环境法就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的活动中影响环境治理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为了确认、建立和保护符合生态规律的环境资源法律秩序,保护人类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环境政策与法律相辅相承,互为补充,规范中国的环境保护。但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只注重对环境法律的制度完善,而不注重对环境政策的规范,使得政策“经常背离法律的轨道而任意”这是中国环境保护失误的惨痛教训。
同样的,对农村、农业环境污染问题的治理也应该在政策层面予以夯实,加强政策的引导,逐步实现农村环境保护的理论和政策氛围,待时机成熟,再将对农村、农业污染问题的相关治理方案上升到法律的层次。由于环境问题是一个不仅关系到当代人的生存、生活的问题,更关系到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问题,所以,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在依法治国的征途上必然会将环境问题的定位从
宪法的层次予以明确,农村环境说占的比重在我国来说更是巨大,将对农村、农业的环境保护从
宪法的角度予以明确将极大的促进农村环境治理、农民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等一系列问题。
(二)针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积极有效的尝试制定一部适应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律。现行大部分的法律法规对专门对农村的环境污染鲜有明确涉及的问题前已有所论述。现在亟待解决的就是在上面第一个层次,从政策的层面进行积极引导的同时,对农村的环境污染以更高等阶的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比如可以制定一部专门针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或《农村环境污染综合防治法》等,名称如何不是关键,主要是可以在其中以法律的形式将对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原则、约束主体、基本制度、权责分配包括一些民刑事、行政处罚措施予以具体化、明确化。以保证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治理可以充分的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