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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缺失及对策

  
  (二)执法层面——环境监管机关大多是一种实际上的摆设。由上第一个问题的结论,我们可以想象在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农业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层次的现实实践情况如何了。一方面,由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农村、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法律法规的缺乏,导致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遭遇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另一方面,即使在乡镇执法机关设立环境保护机构和部门,事实上他们的效力和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5]。从执法机关角度看,由于目前乡镇、农村的环境保护机关效力等阶较低,资金支持力度较小,导致其行政执法业务过程中出现力不从心的情况,加上一些存在行政机关中的普遍问题,比如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乃至综合素质低下,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等等问题的存在,也使得环境行政效力不尽如人意。
  
  (三)司法层面——公益诉讼是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一大瓶颈。经济学领域有名的“公地悲剧”案例从法学角度讲,就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每个人都有将自己的生存空间和资源向外拓展的天性,在一些公共利益处于无人管理包括产权不清的状态下,每个人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榨取公共资源为己所用。使得这些处于无保护状态下的公共利益或产权不清的纠纷利益最易受到侵害。对与个人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利益如果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法院当然无权拒绝,但如果是公共利益或介于产权不清境地的纠纷利益受到了侵害应当由谁来处理呢?理论上说理应归属于所有具有直接甚或间接的相关利益主体,但由谁来具体操作?由谁来承担诉讼过程乃至面临诉讼失败的诉讼成本呢?随着社会公共领域延伸及公共事务数量的增长,这个问题必须予以科学明确的解决。
  
  虽然许多的法学专家和学者基于对公益诉讼的嗜爱,已经作出了大量的研究和讨论,也对公益诉讼的面临问题和解决方案得出了一定的科学结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他们大都没有把眼光具体到对农村、农业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行为如何在公益诉讼领域找到突破口?无论理论如何的科学、完美,如果不具体到现实生活,如果不具体针对某一领域和某一视角,它就是不完美的。所以,对农村、农业环境污染的司法途径的保护也需要更多的专家和学者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和探索。
  
  (四)法律意识层面——农民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淡薄。客观角度讲,我们公民的环保意识差在世界上是比较有名的,属于我国大部分组成的农民群体的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也是客观评价,这也就成了农村环境污染不断加剧的思想根源。由于我国农村长期传统的农业耕作方式,国家对农村农民的环境保护法律意识注重不够、落实不到位,使得他们的环境保护法律知识的严重匮乏,造成广大农民对环境、生态、污染漠不关心,甚至产生“环境污染与我无关”的错觉。表现在行动上,许多农民喜好“粗放式”、“掠夺式”耕作和经营,不注意日常生活中的环境保护,随意排放生活污水,随意丢弃、堆积生活垃圾,随着现代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农民丢失的垃圾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垃圾,而是带有会对环境极大破坏的现代工业垃圾,他们将此类世代沿袭下来的陋习视为天经地义;一些农民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更不考虑生态环境,为达到农业生产产量的最大化和劳动的最小化,无节制地使用农药、化肥,加剧了农村环境污染;由于对环境保护知识和法律的无知,有些农民在自己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环境污染损害以后,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而是听天由命,顺其自然。环境保护意识的缺乏,使得许多农民面对自己一手造成的环境污染麻木不仁,更不用说近在咫尺或座落农村某一领域的环境污染问题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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