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法律缺失
农村环境的污染本身是一个社会问题,但法制化国家中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自然又是一个法律问题。从宏观层次考察看,目前专门针对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法规几乎是一个真空地带。也就是说,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制度层面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失现象。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立法层面——相关针对性法律法规空白。我国目前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就是以《
宪法》为基础,以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基本法为主体,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国务院及有关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制订的法规与规章,以及民法、
刑法等基本法典中有关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广义上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还包括经全国人大批准并加入的国际性条约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规范等。具体分析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可以看出,现行的
环境保护法以实体法为主,程序法内容鲜有涉及,且分散在各实体法中,以致于影响了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最后,我国虽然有7部环保专门法及众多的法律和规章,但其详细性、明确性、可操作性却不够强,部分法律法规条款只对相关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要求和限制,对违犯者如何处理的罚则内容却很笼统甚至没有,造成执行部门难以执法。[2]
从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说约束的主体和对象看,该体系绝大部分内容都是针对大中城市,广大企业及经济体而进行的立法,其中有针对性的提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和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几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虽然对我国农业资源的保护有所提及,但却未能很好的与农村污染的防治和保护,农民居住、生活环境的建设和改善等方面有机结合统一起来。[3]从法律实效的角度看,过去制定出的很多部将触角伸向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大多属于过时时代的产物,难以适应现实的需要了。同时,国家对乡镇企业、个体、私营等村办、民营企业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破坏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使得执法机关无法可依。[4]总体看,目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专门针对农村环境保护、农业环境的治理仍然属于立法的盲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