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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角下中国的生态损害责任

  
  (二)成功实施生态损害补偿政策的国家的实践
  
  美国、巴西是比较成功地实施了生态损害补偿政策的国家。
  
  美国政府一直采取保护性退耕政策手段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由政府购买生态效益、提供补偿资金,对原先种地的农民为开展生态保护放弃耕作而由此所承担的机会成本进行补偿,以提高农民退耕还林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全国森林面积和生态质量。美国退耕项目同时借助竞标机制和激励机制。[8]美国的生态补偿主要是针对美国西部土地的过度开垦、放牧和耕种所造成的生态灾难所采取的手段。
  
  巴西的法律规定在亚马逊河流域范围内,任何土地使用者必须保证在其所拥有的土地上,使森林覆盖率保持在80%以上。同时,为了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政府允许那些从农业生产中获得较高收益但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农户,向那些把森林覆盖率保持在高于80%以上的农户购买其森林采伐权从而使整个地区的森林覆盖率努力保持在国家所规定的80%的标准。[9]巴西的激励机制主要是为了缓解工业社会依赖人们对于原始森林的毁坏和砍伐、导致荒漠化和沙化严重的亚马逊流域的恶劣的生态环境展开的,通过这一机制缓解和修复了生态损害区域。
  
  (三)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
  
  国际上流域生态服务市场最早起源于流域管理和规划。例如美国田纳西州(Tennessee)流域管理计划,1986年开始的保护区计划为减少土壤侵蚀对流域周围的耕地和边缘草地的土地拥有者进行补偿。[10]德国易北河的生态补偿机制也给我们很好的启示。易北河贯穿二个国家,上游在捷克,中下游在德国。1980年前从未开展流域整治,水质日益下降。1990 年后,德国和捷克达成采取措施共同整治易北河的双边协议,成立双边合作组织,目的是改良农用水灌溉质量,保持流域生物多样,减少流域两岸排放污染物。易北河流域整治的经费来源一是排污费;二是财政贷款;三是研究津贴;四是下游对上游经济补偿。现在,易北河水质已大大改善,德国又开始在三文鱼绝迹多年的易北河中投放鱼苗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11]比较典型的流域生态服务补偿模式是哥斯达黎加水电公司对上游植树造林的资助[12]、哥伦比亚考卡河流域灌溉者协会[13]对调节河流径流的支付。
  
  国际上的流域生态补偿主要是因为工业革命以来的流域污染事件的频发和日益恶化,并日渐威胁人类和其他生物生存的环境时逐渐决定采取的弥补生态损害的措施。
  
  (四)资源开发中的生态补偿实践
  
  自从19实际50年代来,鉴于在资源开发利用总存在着大量的生态损害问题,许多国家和地区采取了各种不同的手段解决这一问题。法国在 1960 年通过了一项法律,授权在自然区域和敏感区域征收一种部门费,作为土地管理的费用。德国的一些州对恢复措施不当或不足的开发项目征收资源保护特别税,对砍伐树木的企业征收植树税。美国为解决露天开采煤造成的植被、土壤破坏问题,征收煤炭开采税用于复垦。英国对石油和天然气的开采征收石油收益税。瑞典征收能源税,以及与之相关的二氧化硫税、二氧化碳税等。国外也有以市场调节进行生态补偿的成功案例,如在水资源交易方面。[14]这些同样也属于事后的补偿,对于生态损害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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