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制定《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实施办法》,明确公众参与的主体、程序、途径和责任。
目前我国法律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过于分散而且原则化,缺乏可实施性。如果没有真正权利的赋予和相关制度的保障,公众参与终归只是民主行政概念下的华丽装饰而已。因此,有必要出台专门的公众参与实施办法,并在其中明确环保NGO的地位。
(三)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在受到损害或有受到损害之虞时,公众作为环境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对侵权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追究侵权主体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保护公众环境权益,能够促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严格履行其法定义务,有利于加强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监督管理。美国环境法中将其规定为“公民诉讼”,规定任何公民可以代表自己提起一项民事诉讼。就我国目前来讲,规定任何公民均可提起公益诉讼并不现实。何况环境公益诉讼大多耗时较长,花费巨大,对专业知识和技能要求较高,非私人力所能逮。因此,建议建立环境团体诉讼制度。所谓团体诉讼是指“为了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它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一种为公益所为的法律救济途径,目的在减少司法救济与执行之落差,并增加人民参与可能性”。[7]在我国,团体诉讼的适格主体公法人应为人民检察院,私法人应为环保NGO。
【作者简介】
刘慧芳,女,学士,重庆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
【注释】 陈慈阳.环境法总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中国环境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环境与发展评论.第二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赵震江.法律社会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博登海默(badenhaimer,E).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参考文献】[1] NGO:Non-governmental Origanizations 非政府组织 [2] 自2003年起,汪永晨、廖晓义等环保志愿志及“绿家园”为保护怒江生态环境,阻止在怒江修建大坝而各方奔走,引发了一场环保大讨论,并一度迫使政府作出停止开发怒江的决定。 [3] 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31-232. [4] 中国环境科学院环境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环境与发展评论.第二卷[C].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430. [5]《21世纪议程》界定的公众参与九大人群:工会、青年、妇女、农民、科学家、商业界、NGO、土著居民和地方当局 [6] NPO:Non-profitable Organization,非营利组织 [7] 陈慈阳.环境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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