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与环保NGO法律问题研究
The Study of the Juristic Problems on Pubic participation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NGO
刘慧芳
【摘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任何个人、组织和团体都依法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环境质量进行监督和参与环境管理。环保NGO作为近年来兴起的环保主体,在实践公众参与制度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之处和环保NGO在推动环保事业,实现公众参与方面的作用,对通过完善和促进环保NGO推动公众参与的实现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环保NGO;公众参与;公益诉讼
【全文】
一、环保NGO的特点
提到环保NGO,一般民众可能还比较陌生,但有一类人,却是学者与公众共同熟知的。他们因为前瞻激进的言行而被视为狂狷之士,却又因为提倡古朴自然的生活方式而被视为保守分子;他们努力秉承理性的科学态度,却无法割舍心底的草根情节;作为环保困境的破冰者,他们是政府与民众沟通互谅的桥梁,却常常面对被政府忽视,被民众误解的无奈。因为他们的使命与其说是为民请命,毋宁说是为自然代言。他们有个共同的名字叫做环保人士,他们并非一个人在战斗,他们来自于环保NGO[1]。
环保NGO也称民间环保组织或环保非政府组织,因其代表了政府环保部门和企业私人环保机构之外的一类社会环保自治组织机制,而被称为环保“第三部门”或环保“第三域”,。是围绕生态环境的保护开展活动的民间环保团体。与政府环保部门和企业私人环保机构相比,其活动既不依靠强制性的行政权力,也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通过致力于环境保护而树立社会公信度,依靠公众的志愿参与,由公众自发形成、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其主要特征是:1、非政治性,不以谋取政治利益为目的;2、非营利性,不以通过组织活动谋取经济利益为宗旨;3、公益性,以公共利益为指向;4、非宗教性,环保NGO秉承的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是一种科学的发展观和生存态度,而非宗教信仰,其活动也不具有仪式性;5、志愿性,其成员多数为志愿者;6、组织性,环保NGO有自己的章程和行为规范,是法律认可的合法组织。
一般民众了解环保NGO多是由于2004年怒江保卫战[2],就是这一次交锋让环保NGO倍受指责,然而也就是这一次交锋将环保NGO推向了环保的前台,公众开始意识到原来纯粹的民间呼声是可以改变政府决策的。尽管环保民间组织的质疑未能最终逆转怒江开发的进程,但经此一战,环保NGO真正成为环境保护中不可小觑的力量,环保民间组织在公众参与原则实践化中的作用日渐为公众所认可,而在此之前,毋庸讳言,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呈现出的仅是一副宣言性的、昭示化的面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