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这一伟大战略的实施,旨在发展西部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和科技等各个方面,以逐步缩小和东部地区发展程度上的差距。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对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增进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和边疆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均具有重大意义。由于西北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如果在开发建设中不能保护好生态环境,将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走可持续发展是唯一正确的发展道路。
(二)欧盟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政策对我国西部大开发的启示
我国西部地域辽阔,各地在气候和地理环境上差异很大,同时中国西部民族众多,语言、宗教各异,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环境问题比较突出。[12]欧盟目前有25个国家,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地地理、气候差异很大,与我国的国情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欧盟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政策对我国西部大开发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根据欧盟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政策和法制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应切实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处理好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现在已达到历史上这样一个时刻:我们在决定世界各地的行动的时候,必须更加审慎地考虑它们对环境产生的后果。……为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成为人类一个紧迫的目标。”[13]因此,环境保护不是哪一个国家的事情,而是世界各国和全人类共同面对的事情。
20世纪80年代以来,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和法律,主要有1987年的《单一欧洲法》,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 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等,其他重要法律法规还包括:《综合污染防治管理指令》(IPPC)、《环境影响评价指令》(EIA)、《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指令》(SEA)、《关于某些工业活动的重大事故危害指令》,以及环境管理审计规则(EMAS规则)等。[14]这些政策和法律以可持续发展为主线,高度重视可持续发展中的环境保护问题。
中国政府很早就开始关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问题。早在1994年就制定和发布了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并于1996年首次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和战略目标,2003年中国政府又制定了《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
传统的发展观认为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冲突是无法调和的,两者存在着根本的对立。如果要发展,就不能考虑环境因素。如果要保护环境,就只能限制经济增长。这种观点只着眼于当前和当代部分人类的利益,而忽视或者漠视未来和后代人类的利益。而可持续发展观点强调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将环境与发展、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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