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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政策及法律对我国西部大开发的启示

  二、欧盟环境与可持续发展政策及法律概述
  
  欧盟是在欧共体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早在1970年,欧共体就提出了 “环境无国界”的环境保护口号。随着欧共体内部市场的扩大,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跨国污染问题日益严重,而且各成员国为了保护自己本国的产品,不断设立一些与环境相关的非关税壁垒,与欧共体自由贸易背道而驰。因此,要求出台欧共体统一的环境政策的呼声日益高涨。1972年欧共体召开了各国家和政府首脑参加的高峰会议,提出所谓“13项计划”,要求理事会据此形成共同体的环境政策,大规模的环境保护运动在欧共体才正式开始。[5]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欧洲的很多法令更加重视野生动植物和动植物区系的保护,要求对资源和自然界进行良好的管理,严禁开发利用对生态平衡造成不良影响的产品。在欧盟的环境政策中,1987 年7月1月生效的《单一欧洲法》对欧共体环境政策具有重大影响。该法首次以条约的形式较全面、系统地确立了欧共体的环境政策, 为环境保护提供了立法基础,正式将环境议题提上欧共体议程。[6]该项法律确定了三个目标,即保护环境、保人类的健康、谨慎和理性的利用自然资源。1992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形成了欧盟法律的可持续发展的概念。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把可持续发展列为欧盟的优先目标。可持续发展和更高水平的环境保护成为欧盟未来发展原则并贯彻到欧盟的其他经济和社会的政策中。欧盟的环境保护在40多年中,走过了从各成员国自行负责到形成共同的法律和行动,从工业环境为主到全面生态环境的保护,从治理污染到主动预防,从国家到区域到全球行动。因此未来在环境保护行动中,欧盟将变得更加重要。[7]
  
  在2000年制定的里斯本战略中欧盟就把可持续发展作为重要政策来实施。里斯本战略的目标就是“至2010年,将欧洲建设成为世界上最具活力和最具竞争力的知识经济社会”。为了实现这一战略目标,该项战略以建设和谐社会、振兴经济、可持续发展作为三大支柱,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创欧洲美好未来。[8]
  
  2001年3月,欧盟颁布了《环境2010:我们的未来、我们的选择》指令,指明了未来5-10年内欧盟环境政策的目标。该指令明确提出在4个领域内(气候变化、自然和物种的多样化、环境与健康、自然资源和废弃物)优先执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并制定了执行决策的具体措施;该指令还强调了现在的环境问题为:气候变化、空气污染、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生物多样性、水资源、城市环境退化、海岸带、废物处理和工业危险等。
  
  至今为止,欧盟总共制定了300多个法律文件以实施其环境政策。欧盟的环境政策基本上包括了环境管理的各个主要方面:法律活动、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监督和实施活动以及环境信息协调活动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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