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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环境治理与综合生态系统管理

  
  五是我国环境法律尚不能完全适应西部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区域法制建设当然必须置于国家统一法制的整体框架之下,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如果忽视地区间的差异,一味要求东西部地区之间、西部地区之间适用统一的法律,则不是科学的态度。吉尔茨指出:“法律就是地方性知识:地方在此地不只是指空间、时间、阶级和各种问题,而且也指特色,即把所发生的事件的本地性认识与对可能发生的事件的合理的想像联系在一起。”[6]西部地区各省市在生态环境上具有相当大的个性,而这些地方环境问题想通过全国性的立法得到解决,有相当大的困难,实际上根本行不通。因此首先是针对目前西部地区主要环境问题的立法还存在缺陷,如西部退耕还林还草法,生态产业发展法,防治沙化和沙尘暴法等;其次是全国性的环境资源法在西部各地区的地方配套法规和具体落实措施不够完善,甚至存在虚位现象。
  
  可见,人类活动引起西部环境问题的发生和发展,是其生态因素与社会、经济因素复杂的相互耦合过程。仅就环境问题自身而不从“人-自然”这个系统的整体出发,是无法全面认识和解决西部环境问题的。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正好为我们提供了认识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系统性和整体性思路。
  
  二、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的理念与国外应用
  
  (一)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的理念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最早是在1995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四届成员国大会一个专家组会议上提出的,2000年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举行的第五届成员国大会上论证通过,全球环境基金(GEF)将其作为一个新的业务规划予以实施。
  
  从环境资源法学上进行概括,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指管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一种综合管理战略和方法,它要求综合对待生态系统的各组成成分,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和生物等) 的需要和价值,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的、市场的和社会的调整机制,来解决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和生态系统退化的问题,以达到创造和实现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多元惠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7]。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作为一种可持续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方法,是将法学、生态学、经济学、社会学和管理学原理仔细巧妙地应用到对生态系统的管理之中,以此产生、修复和长期保持生态系统整体功能和期望状态,它的主要目的是要创立一种跨越部门、行业或区域的综合管理框架。他要求在制定国家生态环境防治规划的时候,从生态环境的整体性上去综合考虑各个因素间的相互联系,将跨部门参与方式应用到生态资源管理的计划和实施中去,探索优化资源、资金配置,创新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从而从更高层面上防治环境问题的新途径[8]。综合生态系统管理项目关注自然系统之间、自然系统与人类之间的联系和相互作用。认识到人类在生态系统破坏中起到主要作用,因而自然资源管理必须涉及社会和经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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