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志被注册登记为商标,以便保护它的非行政性和防止不正当的使用,各国的做法不完全相同。在德国,商标所有权归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在日本,所有权归环境协会。实践证明,这种商标保护方式对防止“假冒”的环境标志产品是非常必要的。此外许多环境标志中也建立了后续的法律程序,对于不当使用环境标志的行为都制定了处罚措施,以保证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如澳大利亚的标志计划中建立了仲裁机构,而在德国的环境标志计划中,如果标志使用不当,无论质量保证协会与标志协会,还是联邦环境署的立法人均可以采取行动。加拿大的做法是,环境代表随时对已签订了标志使用合同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看其是否遵守协议。加拿大政府认为,依照法律遵守规章,对保护标志是十分必要的,政府在推行环境标志计划中,必须保证授予标志活动的公平性。相比外国我国的环境标志的法律保障存在较大缺憾,笔者在查阅国内外资料认为,我国的环境标志法律保障体系应从如下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法律完备化。根据我国现有环境立法状况,环境标志计划的实施应尽量应用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以约束环境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并保障环境标志的正确使用。环境标志商标属于证明商标,一般来说,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已通过鉴定或已按某项标准进行生产,因而该商品已具备某项质量特点和功能。通过使用证明商标,使商品对消费者具有更大的吸引力。目前证明商标已发展成为国际上一种重要商标。目前,我国现有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环境标志的
商标法保护,我国现行
商标法从证明商标的定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侵权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对我国环境标志工作的推动起到了保架护航的作用;二是环境标志的
产品质量法保护,我国环境标志制度走的是认证的道路,环境标志亦属于“认证标志”,因此,产品质量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为环境标志制度的顺利实行奠定了基础;三是环境标志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当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国内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横行肆虐,已严重扰乱了市场交易秩序与安全。在此情况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应为环境标志的实施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使环境标志一进入市场或即将进入市场就有安全感。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还没有走到立法的轨道上来,环境标志的专门立法文件并不存在。当前,我国环境标志制度的运行依据的是《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章程》、《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环境标志产品种类建议》等文件,这两项规定既非法律也非依法律授权所制定的行政法规,此作法是否符合法律保留原则,还存在争议。在我国环境标志制度建立的初期,这种实验性的做法是合理和必要的。但随着我国和世界各国环境标志制度的发展,使我国环境标志制度走到法律的轨道上,提高环境标志制度的法律层次,将更有利于今后我国环保和贸易的发展。环境标志是证明性商标,一旦厂家认识到它的优势作用,在使用中会出现很多问题。如因环境标志管理而引起的救济问题,包括使用前的申请和使用的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和诉讼,获得环境标志产品标准的制定问题等。这些都是需要尽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与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