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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作为生态补偿机制理论基础的资源权

  卢梭,人类既生而自由,又不免枷锁,国家应该由国民意志而为组织,依照国民意志而为运用,惟与此原则相合,才能成为正当合理的组织。国民意志应以公共福祉为依归,实属正当意志。自然状态下对物的所有权实际上是难以实现的,其原因在于缺少一个天然的权威;而在契约中产生的国家之所以成为财富的主人,就是因为它拥有来自个人的“最先占有者的权利”。[11]
  
  康德,国家与法的必然联系,法既是人类为限制各个人恣纵的意思以确保共同生活秩序才产生的规范,那么要实现这种规范的强制效力,自必有一超于个人之上的总体意思,这种总体的意思在有国家组织后,才开始显现,也就是说法律关系的维持,必然要仰赖国家的力量。又依意志自由的理论,各个人生而有行使自由的权利,有自立法则,据以行动之权利,所以国家的建立,在康德看来,应解为根据个人自由意志的合约(契约),方合法理。
  
  人们之所以服从主权者,是因为服从的利益大于不服从的利益。[12]同理,之所以将自然资源作为公共所有的财产由国家代为管理,是因为,如果自然资源任人占有,恣意浪费实属不利,交由国家所有利大于弊,于是人们将其所有赋予国家。国家诚享有所有权,却也要以增进公共利益为其义务。但是,当所有权与使用者分离时,随时会出现外部性问题。租用者在其使用权期间内只会关心他们自己的个别成本和收益,而忽视其行为的长期代价。[13]而生态补偿机制的确立,通过国家的强制力,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减少生态系统以及自然资源的破坏、损失,促进其恢复和综合治理。
  
  三、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思路
  
  在《环境政策法》中确立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自然资源税费制度。应当包括生态补偿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自然资源资产的核算以及责任的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的核算可以采用,对每一自然资源进行分别核算,对自然资源进行综合核算以及把自然资源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三个层次的方法。[14]
【作者简介】
卢锟,男,河南新乡人,重庆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05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吕忠梅:《超越与保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8页。
黄锡生:《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制度探究》,载《现代法学》,2006年第6期。
曹明德:《对建立我国生态补偿制度的思考》,载《法学》,2004年第3期。
See Joseph L. Sax, DEFENDING THE ENVIRONMENT: A Strategy for Citizen Action, 1970. 转引自汪劲:《论现代西方环境权益理论中的若干新理念》,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
萨克斯著:《环境保护——为公民之法的战略》(日文),山川洋一郎等译,岩波书店1970年版,第186页。转引自汪劲:《论现代西方环境权益理论中的若干新理念》,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
参见宫本宪一:《.环境经济学》,朴玉译,三联书店2004版,第65-66页。
萨克斯著:《环境保护——为公民之法的战略》(日文),山川洋一郎等译,岩波书店1970年版,第186页。转引自汪劲:《论现代西方环境权益理论中的若干新理念》,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
萨克斯著:《环境保护——为公民之法的战略》(日文),山川洋一郎等译,岩波书店1970年版,第194页。转引自汪劲:《论现代西方环境权益理论中的若干新理念》,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4期。
苏力:《.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参见洛克:《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9页。
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斌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1页。
边沁:《政府片论》,沈叔平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5页。
朱迪•丽丝:《自然资源:分配、经济学与政策》,蔡运龙等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45页。
参见姜文来、杨瑞珍:《资源资产论》,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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