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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作为生态补偿机制理论基础的资源权

  
  他认为,“人们不必将清洁的大气和水这类共有的财产资源仍然视为企业的垃圾场,或者任由何求利润的人们尽情消费的免费的美味,而必须将其视为全体市民共同的利益。这些利益与所有的私人利益一样,都同样具有受到法律保护的资格,并且其所有者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利”。[6]“在不妨害他人财产使用时使用自己的财产”,“不仅适用于现在以及所有者之间的纠纷,而且适用于诸如工厂所有者与对清洁大气的公共权利之间的纠纷、不动产业者与水产资源和维持野生生物生存地域的公共权利之间的纠纷、挖掘土地的采掘业者与维持自然舒适方面的公共利益之间的纠纷”[7]。这就是萨克斯提出“环境权”理论的主要根据。对此,萨克斯认为,“只有当我们一方面提出这样的问题、另一方面又意识到将公共权利的正当性作为与传统的私的财产利益相对等的东西来看待时,才能说这时我们才开始走上建立有效的环境法体系的真正道路”[8]。
  
  (二)古典哲学的考察
  
  希腊哲学自亚里士多德之后,在政法思想上,颇有转变,有世界国家观念之兴起,同时又有个人主义之复活,大致以斯多葛学派及伊壁鸠鲁学派为代表,两派的伦理观多有不同,所持的社会观也就分道扬镳了。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观念,与希腊早期的哲理有相同之处,其社会思想与亚里士多德多有契合,认为人是社会的动物,出于自然之本性,共营社会生活。但是该派着眼于宇宙的自然理法,故不愿为国家本位所囿,而欲扩大其立场,趋于世界主义,认为人性既与宇宙之理相适,则其理性应该是普遍的人类皆同此一心,从而所组成之社会,决不限于一国,可能发展为包摄全人类的国家。
  
  伊壁鸠鲁学派的领导者伊壁鸠鲁所持社会观则有异于此,以为人性不但是利己的,而且是孤立的,并非天然的要营共同生活,伊壁鸠鲁的个人主义,纯以“性恶”为出发点,各人如任其本性自然发展,则互相争夺杀伐。个人为谋自己之保全,避免互相侵害,才不得不再表面上建立共同生活关系,就是国家组织的发达,为后世国家契约说的前驱。
  
  社会契约论是16世纪以来在西方乃至全世界都极有影响的一种国家学说,大量增加的契约现象不仅是可供构建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组织借用的理论资源,而且为人们普遍认同以契约来解说各种关系——其中包括国家——创造了一个社会接受条件。[9]倘认人类本来具有合群性或社会性,则社会秩序不外由人类固有和平生活所自发的秩序。反之,如认人类本性是斗争性的非社会性的,则社会秩序究系人为的强制秩序,为避免同类相残,基于理性的考虑,而后始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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