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作为生态补偿机制理论基础的资源权
Superficial discussion about the resources right as the theoretic base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卢锟
【摘要】资源权,建立在全体公民所有之上,国家代为行之。一主体享有资源使用权即具有开发资源的资格,但其享有可能侵害到全体公民的共同所有,使用权人需向所有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另一方面,如果一主体享有资源使用权却不使用,那么其他主体有补偿他不使用权利而造成的潜在收益损失的义务。此即资源权理论对生态补偿机制的贡献。
【关键词】自然资源;生态补偿;资源权
【全文】
一、资源权的内涵
自然资源的属性包括自然性和社会性。自然性包括效用性和稀缺性,是其价值的自然基础。资源的重要性也是随着稀缺性和效用性的增加而不断提高的。市场交易则是其价值的社会基础。当今社会,资源已不再简单地停留在物质财富概念上,它包含三个方面的价值:经济价值、生态价值与精神价值。[1]
资源权是指,全体公民以及子孙后代共同拥有自然资源的权利,国家作为公民的代理人实际享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资源权的主体包括全体公民以及子孙后代等等;资源权的客体是指,土地、矿藏、森林、草地、野生动植物、海洋等等自然资源。
通常环境法学界认为的生态补偿,一是指对由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造成的破坏及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的活动;[2]二是对生态环境保护做出努力并付出代价者理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而生态受益人也不能免费使用改善了的生态环境,应当对其进行补偿。[3]
资源权,建立在全体公民所有之上,国家代为行之。一主体享有资源使用权即具有开发资源的资格,但其享有可能侵害到全体公民的共同所有,使用权人需向所有权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另一方面,如果一主体享有资源使用权却不使用,那么其他主体有补偿他不使用权利而造成的潜在收益损失的义务。此即资源权理论对生态补偿机制的贡献。
二、关于资源所有权的考证
(一)公共信托理论
本世纪70年代初,美国学者萨克斯教授根据公共信托原理、从民主主义的立场提出了“环境权”的理论[4]。萨克斯指出,公共信托的理论有如下三个相关的原则。“第一,像大气、水这样的一定的利益对于市民全体是极其重要的,因此将其作为私的所有权的对象是不贤明的。第二,由于人类蒙受自然的恩惠是极大的,因此与各个企业相比,大气及水与个人的经济地位无关,所有市民应当可以自由的利用。最后,不消说,增进一般公共利益是政府的主要目的,就连公共物也不能为了私的利益将其从可以广泛、一般使用的状态而予以限制或改变分配形式。究极地看待信托问题的指标,不是单单看事实上将公共财产按不同用途作出再分配、或包含各种补助金的要素等,而是看其中是否缺乏由此而达成代偿各种公共利益的重要证据。”[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