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行政诉讼的新机制
我国行政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也就是说行政机构在行政诉讼中不能做原告。这样一来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行政机构只能直接用行政权力来解决,或者等待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我国的法律规定否定了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可是实际上存在大量的破坏或污染公共环境的行为,需要对其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公益诉讼”,如上分析,美国联邦环保局设立的十大区环保分局其职责中一项就是:起诉违法行为。环保案件往往有很强的专业性、复杂性,环保局在诉讼中拥有专业知识、人员、设备的保障,对于保护环境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我国的制度却束缚了环保机构该项职能。因此,研究该制度是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一个方向。
【作者简介】
马慧,女,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2005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杨士龙,男,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徐智熊,男,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2005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
【注释】金瑞林主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三版,第1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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