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注重咨询与协调机构的建设
美、日、法均注重咨询和协调机构的建设。应当指出,各国对咨询机构的重视,与它们建立了较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以及对公众参与权的高度重视是分不开的。此类机构的建立,有助于实现与环保有关的各项决策与行动的公开性、民主性与科学性,真正调动民众参与环保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我国咨询和协调机构的建设相对滞后,今后应加强此类机构的建设。缺乏专门性的法定咨询机构环保工作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应听取和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摄取多方面的有益经验,这就要求配置相应的咨询机构.使国家各项决定和行动趋于科学化、台理化,尽量减少或剔除任意性、盲目性的因素。美、日、英、法等发达国家均注重此类机构的建设并在机构的设置、立法等多方面予以倾斜。而我国目前的环保法律、法规均未见关于该类机构的明确规定。
(四)加强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多元化建设
我国的环境行政管理一味的用行政强制手段对环境进行管理,而且在环境保护中许多方面出现政府失灵、政府缺位,而且环境保护的广泛性要求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多元化。也就是说,需要大量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来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也要避免行政权的滥用和不合理分配,可供我们借鉴的良好经验是。一方面:日本的企业环境管理员制度值得我们借鉴。企业生产中多了职业化的监督可以更好的降低污染物的产生,从而保护环境,当然政府对环境管理员的行政管理是必要的,而且必须建立严格的考核系统,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我们有必要对这种职业化的环境监管行政进行建立和发展。
另一方面:环境保护团体等非政府组织不仅是环境管理机关与社会公众间沟通的有力媒介,而且对环境行政管理系统扩大效能、塑造本身以及决定行政运行程序与规则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美国非政府环境保护组织比比皆是,环境保护群众运动和活动持久不衰,以各种绿色团体或绿党为代表的环境保护社会团体引发了一场‘绿色革命’。”在委托和授权的背景下,我国应该建立由官方拨款支持的科技性、半官方的各类学会、协会,对政府环境管理工作产生了重要作用,政府的行政就可以深入到社会的实际生活中,而且产生行政权的强制性和这种半官方的民间团体和谐和温和的特定的结合,让权力真正的为权利服务。比如:日本环境审议会为了保证环保法律的实施,环境厅授予其权力,体现了委托行政的影子,所前所述其为了更好的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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