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高权威且相对集中管理的专门性环境管理机构
分析各国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不难看出相对集中的环境管理体制是一种发展趋势,是符合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广泛性、综合性的特点。提高环境管理机构的规格和权威是各国环保工作的趋势。如日本环境厅长官为国务大臣,该大臣兼任内阁有关环境问题的大臣会议主席,直接参与内阁决策;美国环保局长亦进人内阁,并对总统的决策产生直接的影响力;法国环境部的规格亦相当高,其职责由极具权威的环境部长履行。据统计,发达国家设置部级机构的占85%,不发达国家设置部级机构的占85% 一90%。[11]
我国在1998年机构改革中,将国家环保局(副部级)升格为国家环保总局(正部级),正是顺应该趋势的产物。各国对环保事务均实行相对集中管理。我国新组建的国土资源部,对土地、矿产资源实行相对集中管理,即反映了此种趋势。可见,建立高规格、高权威和相对集中管理的机构是环保工作必要的组织和机构保障,是环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但现实是我国的环保机构呈现总体强大,部分弱小的态势。
总体来看,在中央一级我国的环境管理机构得到加强和发展,但是地方环保局的改制却很缓慢,至今仍有部门县无环保局,其职能仅附属于城建局,且执法队伍和力量薄弱,不利于建立高权威环境管理机构。我国少数环保局的级别较低。尚为市级局。地市级、县级环保局为二级局的则更多。这种现象显然不利于环保工作的开展。此外,乡镇一级的环境管理机构亦相对薄弱,这些都需要加强。
(二) 实现机构设置与职责配置的法制化
美、日、法都均注重环境管理体制的立法,无论是机构的设置,还是职责的配置,均有详尽的成文法规定。如美国环保局的职责主要通过执行9个环保法律来履行,环境质量委员会的职责由联邦环保局明确、详尽地规定;日本环境厅的设置及其职责主要依据《环境厅设置法》、《环境厅组织令》、《环境厅组织规则》;法国《环境法典》对各机构的设置、各机构及其首长的职责均有详尽地规定。这就尽量减少和消除了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的任意性和盲目性因素。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9部环境保护法律、15部自然资源法律,制定颁布了环境保护行政法规50余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200件,军队环保法规和规章10余件,国家环境标准800多项,批准和签署多边国际环境条约51项,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制定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共1600余项[12],对于环境行政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对于职责的配置都没有统一的规定,这就增加了机构的冗余和不合理的设置,但我国还无环保机构的组织法,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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