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级别的环境保护机构。
我国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我国经过了四次调整,从70年代初以来,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阶段.各级管理机构经历了几次重大调整,不断地得到充实和加强,在管理职能上也经历了从污染防治到监督管理的根本转变,政府的环境执法职能日益强化。
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实行的是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体制。统管部门是指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部门是指依法分管某一类污染源防治或者某一类自然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部门。我国现已建立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监督,各级政府负责实施,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体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有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起草和审议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草案并提出报告,监督环境保护方面法律的执行,提出同环境保护问题有关的议案,开展与各国议会之间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交往。
2、地方级别的环境管理机构。
省、市、县人民政府也相继设立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各级政府的综合部门、资源部门和工业部门也设立了环境保护机构,负责相应的环境保护工作。
3、企业环境管理机构。
中国多数大中型企业也设有环境保护机构,负责本企业的污染防治以及推行清洁生产。[9]
二、对我国环境管理体制发展的启示
目前世界各国所实行的环境管理体制,大体上可归纳为4种类型:其一,集中统一的环境管理体制,例如,前苏联在1988年至1991年间所实行的环境管理体制;其二,相对集中的环境管理体制,如美国和日本所实行的环境管理体制;其三,分散兼管的环境管理体制,如西班牙、法国前苏联1988年以前和我国在20世纪7O年代以前所实行的环境管理体制;其四,统一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环境管理体制,这主要是指我国目前所实行的环境管理体制。[10]
各国的环境管理体制都有其形成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但是在环境这个共同的因素下,对于发达国家的先进的环境行政管理经验是可以拿来借鉴和学习,也是完善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法,通过分析以上各国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其对我国的启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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