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本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
日本环保工作,1963年以前由内阁各省、部分管。此后,曾在首相府设立公害对策推进联络协议会,后改为公害对策本部,用以协调各省、部的工作,但因工作不力而被撤销。日本环境管理体制在1971年以前是分散式,中央一级有大藏省、厚生省、农林省、通产省、运输省和建设省行使环保监督管理权。
由于实行分头管理,形成政出多门、管理混乱和软弱的局面。因此,首相决定设立环境厅,以实现高权威、高规格的专门性机构负责环保工作的目的。1971年2月,内阁批准《环境厅设置法》;6月,颁布《环境厅组织令》,该厅于7月1日正式成立。这标志着日本环境管理体制由分散式步人相对集中式的阶段。各机构及其职责为:
(1)环境厅。该厅长官由国务大臣担任,直接参与内阁决策。主要职责为:资源保护和擂污染防治;负责环保政策、规划、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全面协调与环保相关的各部门的关系,指导和推动各省及地方政府的环保工作。[7]
(2)环境审议会。该会为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是处理环境基本计划和为内阁总理大臣提供咨询意见;调查审议环保基本事项。在地方,则设立都道府县和市町村环境审议会。
环境厅与地方机构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无上下级的领导关系。但为保证环保法律的实拖,环境厅可将部分权力交由都道府县、市町村及其长官行使。
由此可看出日本环境行政机构的职能设置并非绝对和死板但其基本目的是为环保服务,这样设置不仅保证咨询机构的独立(为保证其提出的建议和中立和合理),也不会违背保护环境的目标。
(3)公害对策会议。主要职责为:处理公害防治计划;审议内阁总理大臣做出的有关决定;审议公害防治对策的有关计划;推进对策的实施;协调有关事项。其他部门亦有一定的环保职责,厚生省的环境卫生局、通产省的土地公害局、海上保安厅的海上公害课、运输省的安全公害课、实施都市绿地保护的建设省、实施森林保护的农林水产省、实施国土整治的国土厅。[8]
日本的环境管理体制除中央环境管理体制,还包括地方政府环境管理体制,企业环境管理体制,在企业设置环境管理员(由政府通过能力考试和资格认证,使企业的部分环境管理社会化和规范化。法律规定,环境管理员必须通过国家专门的统一考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要求非常严格。环境管理员上任后其职责要求也很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其严重失职,可能被判服刑,处罚是相当严厉。)对企业的环境进行管理和监测,形成职业化的监督体系,降低了污染产生量,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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