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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20 世纪90年代初,我国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试点,由保险公司和当地环保部门合作推出了污染责任保险,1991年大连最早开展此项业务,后来沈阳、长春、吉林等地也相继开展。然而试点情况并不理想,情况比较好的大连市也只有少数十几个企业参与投报,而且投保还呈现下降趋势,在有的城市甚至没有企业参与投保,基本上处于停顿状态,总体来说,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开展限于少数几个城市,承保范围狭窄,投保企业较少。
  
  2.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问题
  
  在对我国的实践现状进行分析后可以说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是不成功的,究其原因可以分为下面几点:
  
  (1)保险意识不高
  
  中国长达5000多年的农业社会形成了注重血缘、亲情和短期利益的传统文化,以家庭和单位的保障和事后救助成了人们防范风险的主要手段,这与保险这一主动、事前、长期、社会和契约为特征的风险防范手段有着巨大的差异。新中国建立后的30多年计划经济体制养成了人们对政府的依赖,人们的风险意识和防范风险的意识的越来越淡。我国的家庭财产的投保率为5%,公众责任保险的投保率不足10%,即使目前最发达的车辆保险的投保率也仅仅达到30%,而发达国家的这些险种的投保率都在80%以上。企业的风险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淡薄,使得其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不愿付出高额的保费来增加其产品成本。而我国在推行环境责任的实践过程中,实行的投保人自愿的任意保险模式,在投保人自愿的原则下和环境侵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的情况下,企业在权衡保险获得的利益和面临的赔偿风险机会之后更多的选择不愿对环境责任投保。
  
  (2)承保险种较少、赔付率和保费不平衡
  
  在我国的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中,保险人为了降低赔付率,避免高额赔偿的压力,只把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将企业合法的、正常的排污行为所导致的缓发、渐发的事故所导致的损害排除在外,承保范围的狭窄导致了承保风险的缩小,再加上公民环境保护的意识的不足,保险人最终面临的赔付压力的减小,赔付率不高。大连市1991年至1995年的赔付率只有5.7%,沈阳市1993年至1995年的赔付率为零,远远低于国内其他险种50%左右的赔付率。而企业所承担的保费过高,环境责任保险的费率相当于国内其他险种的几倍、甚至十几倍。过窄的承保范围导致了赔付率和保险费率的不平衡从而使企业对投保环境责任的险种兴趣不大。
  
  (3)法律法规的缺失
  
  目前我国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健全,赔偿仅仅限于直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污染者对于精神损失和财产的间接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更不说污染地的恢复和治理费用。有限的赔偿对于污染者来说形不成关键的压力,而遵守法律法规的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规定,其成本远远大于其可能面临的有限赔偿,这就造成了“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合理局面。在地方保护主义的笼罩下,地方政府更多的要求的是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于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不严,执法不严。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每年达1200亿,而实际赔偿额却少的可怜,绝大部分损失由受害者、国家、社会来承担[7]。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导致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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