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特征和功能
1.环境责任保险除具有责任保险的一般特征以外,相对于其他责任保险来说,又有其自身的特性
(1)承保条件严格,承保责任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环境污染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赔付额较高,因此保险公司在调查和赔付的过程中需要付出大量人力和财力,出于经营利润和收益平衡的考虑,往往对承保责任和范围做出严格的限制。在美国的公众责任保单和欧洲的第三者责任保单中,都含有突然和意外条款,不属于突然和意外发生的污染,均属于除外责任譬如由于废液、废气、废渣等的排放和处理,空气、水、土壤等的污染所致的人身或财产损害都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2)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和认定的复杂性。环境侵害发生具有即发性或延时性的特点,很难确定侵权责任发生的时间,往往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发生在保险单有效期间的污染造成的损害无法把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环境侵害的复杂性也使得对于环境责任保险利益的确定非常复杂。
(3)个别确定保险费率,从而使保险合同内容具有特定性。环境责任风险的确定过程中需要较高技术水平和专业水准,而且被保险人的利益千差万别,因此保险人需对每一保险标的都需要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单独确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条件及承保范围以降低风险,使每一份保险合同的内容都有特定性。
2.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功能分析
(1)降低环境纠纷的交易成本,有效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环境意识的增强,我国的环境纠纷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1998年为18万件,1999年增加到25万件,2000年超过30万件,在这些环境纠纷案件中,由于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足,昂贵的诉讼成本,以及环境侵权的高科技性,使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受害人实际上得不到赔偿或者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例如在美国的环境污染清理纠纷案件中,88%的案件成本花在了交易成本上(律师费及相关的费用),只有12%花在清理污染上[4]。在我国,污染受害者大都是社会弱势群体,昂贵的诉讼成本和环境侵权的技术性特征使其在损害发生后处于被动的地位,难以得到公平公正赔偿。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能够降低环境纠纷的交易成本,同时受害人可以及时得到赔付,有效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2)转移风险,降低企业经营负担,减少政府环境压力,实现风险责任的社会化
虽然环境责任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我们可以采取各种措施来预防风险发生、规避风险、保障风险发生后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企业缺乏全面、系统的管理体系,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不高,片面的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环境效益,造成环境质量恶化。随着中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公民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环境责任诉讼案件将不断增加。目前我国企业正处于转型时期,基础比较薄弱,数额巨大的赔偿责任将使得其可能面临被迫终止生产甚至破产的危机。因此,提高承担环境责任的能力,避免环境赔偿责任风险对企业经营造成较大冲击,投保环境责任保险,将责任风险转移出去是企业可以选择最好的风险管理方法。这样,企业可以不必时时刻刻担心环境责任事故的发生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即使发生环境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而投保后的企业为降低巨额保费,也会采用对环境友好型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增强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有利于环境效益的提高。目前在我国的众多环境责任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政府担任了最后责任人的角色,建立环境责任保险,通过责任分摊由排污人、保险人和政府共同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既可以减轻政府的环境负担,又能使被破坏了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及时得到恢复和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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