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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环境权理论的错位与出路

主流环境权理论的错位与出路


The Dislocation and Rational Way of the Mainstream Environmental Rights Theory


孟庆垒


【摘要】主流环境权理论对环境权的解说导致了环境权主体的泛化与内容的模糊化;主流环境权理论对环境权究竟是权利还是义务的回答也难以令人信服。这些显然都对环境权的发展和完善非常不利。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有很多,但最主要的一点是学者们所采用的个体主义范式与环境权本应具有的整体主义特征之间的根本性矛盾。因此,还原环境权本来的整体性特征并对其进行重新界定是目前所亟需的。
【关键词】环境权;个体主义;人类环境权
【全文】
  环境权自诞生以来就不断被人们寄予厚望。在我国,环境权甚至被学者们认为是环境法的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1]但是,环境权理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不仅没有得到充分的完善,而且也没有真正发挥人们所预期的作用。这是因为环境权问题过于复杂,还是因为人们对环境权的整体定位存在问题呢?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一、主体泛化与内容模糊化:过度“膨胀”的环境权
  
  按照主流环境权理论的理解,环境权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解决哪些主体的哪些环境利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并且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目前环境权理论研究中的盲目与混乱局面也恰恰集中表现在环境权的主体及内容问题上。在谈到主体问题时,学者们已经给出了一长串的权利主体清单: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国家、人类、后代人乃至自然物。不仅法律的所有主体,甚至法律的客体都成了环境权的主体,环境权主体一时间变的无所不包,这在人类权利历史上是极为罕见的。类似的状况也出现在环境权的内容上。环境权论者们不仅把民法上早就有的日照权、采光权、通风权等传统权利拉入环境权,而且还创造出了诸如环境美学权、环境清洁权等新的环境权利类型,甚至连国家的环境管理职权、自然物的生存权利也一并归入了环境权的内容体系。但事实情况是,这种主体日趋泛化与内容日趋模糊化的环境权是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承认的,因为这种过度膨胀的环境权已经远远超越了法律的范畴。以所谓的自然体的权利问题为例,我们承认对自然体的道德关怀是人类进步的一种表现,承认肯定自然体的道德权利的人拥有更高尚的道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自然体就可以拥有法定权利,人类会因此承担法定义务。毕竟,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这种主张自然体权利的环境道德越是高尚,它反而越不具有道德基本性,就越不具备转化为法律规则的社会土壤。再如,在后代人这一“主体”问题上,尽管世界上有不少国际性或国内法律文件确认了各国政府及当代人对后代人的责任、义务,确认了后代人的利益,但是这些责任和义务并不必然对应着后代人的权利,后代人的利益也并不等于法定权利。实际上,这里的后代人的环境利益是作为政府和当代人履行环境责任和义务的目标或结果出现的,是反射性利益而非法定权利,把这种利益主体作为环境权主体显然是不妥当的。更重要的是,环境权论者们并没有真正把他们所给出的种种具体的公民环境权利与传统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及若干政治权利区分开来;他们也没有充分考虑到舍弃公民人身权、财产权而让公民用环境权去与法人环境使用权相对抗可能面临的风险;他们所主张的国家环境权也不过是国家主权与政府的环境管理职权的综合体。因此,与其说环境权论者们所精心构建的是一座环境权的大厦,到不如说这种构建更像是对传统权利的堆砌更加贴切。试问,对于这样一个忽视了权利体系内在协调、不理会权利类型重叠与冲突的环境权,我们又如何让它去担负起学者们所期望的环境法的核心与基础的重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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