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我国的情况而言,现在已有几十部环保法律法规,但无论是
宪法本身,还是作为环境“基本法”的《
环境保护法》,亦或是其他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利和环境保护义务的内容。从现行
宪法的规定来看,第
九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国家确定了全民义务植树节,鼓励和要求全民参加义务植树。然而,这样的规定只出现在总纲中,而且重在强调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对于公民个人的环境权利并未涉及;另外,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章中也没有涉及相关规定,更没有体现环境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总体来看,我国法律对公民环境权利的规定缺失,对公民环境义务的规定也需延伸至更多的层面。
笔者赞同环境权入宪的观点,环境权入宪是应该且必须的。但是基于本文,入宪一定要注重方式方法,即不能只单纯表述权利。我国宪法对于环境权的规定,可参照对人的劳动权利的规定,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加进赋予公民环境权表述的同时,一定同时强调公民环境保护的义务,即“公民享有拥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此处对于义务的强调,一方面做到了与此处权利表述的对应,另一方面也是对于第一章总纲中涉及国家权力内容的呼应。这样,
宪法中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两个层面,从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分别对环境与人类社会关系问题都进行规范,理论结构上更趋完整、平衡,更能唤醒人们对于环境权中权利与义务双方面内涵的全面重视。
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兼顾权利与义务,重在环境保护”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重要体现,是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的必然选择,是切实改变我国“先污染后治理、边治理边破坏”状况的唯一道路。
【作者简介】
闵浩,男,陕西省西安市人。西安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宪法学、环境法学;王宇红,女,山西省万荣县人。西安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主任,副教授。
【注释】.(美)泰坦伯格.《排污权交易》,三联书店,1992.
.蔡守秋.《论排污权交易的法律问题》,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2002,第9~10页.
.周训芳.《论可持续发展与人类环境权》,《林业经济问题》2000(1).
.陈泉生.《环境权之辨析》,《中国法学》1997(2).
.徐祥民.《环境权论》,《中国社会科学》2004(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4,第42卷第122页.
.李瑞环.《关于我国绿化的几个问题》,《环境工作通讯》,1999(8).
.蔡守秋.《论环境资源法学理论体系的框架》,福州大学学报,2001(4).
.周训芳.《论环境权的本质—— 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环境权观》,《林业经济问题》,2003(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4,第42卷第122页
.蔡守秋.《论环境权》,郑州大学学报,2002(2).
.原田尚彦:《日本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
.《法国环境法典》,王姤华译,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