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权利抑或义务:环境保护的理念重构与入宪路径选择

  
  当然,在具体分析涉及环境问题应如何入宪以前,我们必须先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强调环境保护义务是否与现代权利本位的人权发展理念相抵触;二是环境保护理念所体现的“唯自然主义”思想是否与我国当前“以人为本”的治国思想相抵触。
  
  (二)强调环境保护义务与现代权利本位的人权发展理念不相抵触
  
  环境权应当成为现代人权的内涵。人权是人之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们在享有政治权利和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同时,还需要一个有利于生存与发展的良好环境,没有环境,也就谈不上什么人的生存和发展,谈不上什么人权。众多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一种自然(天赋)的权利,是与生俱来,不可或缺的;同时又是不可分割、不可剥夺的。在我国,人权的核心要素是生存权和发展权。事实上环境权就既是生存权,又是发展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不能缺少的前提,是人类文明传承和种族繁衍的现实保障。因此,我们应当承认环境权所具有的基本人权属性,并赋予其宪法权利的地位。仅就个体层面的环境权而言,“个人环境权的意义在于:确认自然人享有在适宜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和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是自然人依法利用环境要素或环境资源、享受适宜的生活环境条件的法律保障;是防止个人生活环境被污染、破坏而使其身心健康和财产遭受损害,或在受到损害时依法请求救济的法律武器;它赋予公民参加环境保护活动、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平等资格,是实行环境民主和环境公众参与的法律依据。个人环境权加强、补充了受保障的其他人权,是实现其他基本人权的一个手段;个人环境权是人类尊严的一种表达形式,它不仅完善了当代人的权利,也是实现后代人其他人权的前提条件。”[11]那么强调环境保护义务是否与环境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被大力主张相矛盾?是否与现代权利本位的人权发展理念相抵触?
  
  现代权利本位的人权发展理念是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社会背景提出的,针对的是欧洲所谓“黑暗时代”忽视人权,甚至践踏人权的历史状况而提出来的一种重新重视人权的观点,其范围只是在人类社会范围之内,涉及的仅是人和人的关系问题。而我们现在所主张的强调环境保护义务的观点则已经跨越出人类社会的范围,其存在的基点是更大的一个范畴即整个客观世界,即包括人类社会,又包括相对于人类社会的自然,其存在的价值正是如何才能更好地协调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关系,这就已经超脱了上述权利本位所属的人类社会的范畴。在这个更大的层面讨论强调环境保护义务,其追求目标是为了给人们提供一个更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而不仅仅是片面地强调权利。同样,作为人权概念更高层次内涵的环境权也不能仅仅片面地强调权利的享有,而忽视环境保护义务的履行,因为良好的环境状况是实现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前提和基础。
  
  江泽民同志在1996年7月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讲话认为:“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环境保护,现在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因此,环境权作为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内在的环境保护义务是必不可少的,它是一个国家、甚至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源泉。正如《人类环境宣言》所指出的:“在现代,人类改造其环境的能力,如果明智地加以使用的话,就可以给各国人民带来开发的利益和提高生活质量的机会。如果使用不当,或轻率地使用,这种能力就会给人类和人类环境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因此,人们在拥有享用良好环境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维护良好环境的义务。保护环境既是道义上的要求,也是具有法律性的义务。保护环境的义务不仅是环境权概念的应有之义,而且也是完整的人权概念所应包含的重要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