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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抑或义务:环境保护的理念重构与入宪路径选择

  
  还有一些技术性的问题。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支持者认为,排污权制度确立后,一方面政府的工作将大为减轻,只用定期考察一定区域内环境质量状况即可,不用逐一进行排污量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检查,减少了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另一方面相对于传统的义务性要求,由于市场主体可以名正言顺地购买到排污权,所以如确有排污之需,大可在市场中购买排污权即可,这样可以遏制今天中国众多企业因躲避硬性环境保护的法律要求而通过各种手段掩盖污染行为的情况。但是这种优势会在一种情况下就损失殆尽:依然有人没有购买排污配额却违法排污。此时,政府相关部门不得不重新逐一进行检查,行政资源没有得到任何节省,该做的工作没有丝毫减少,并且面临违法的私人或企业与政府进行猫鼠游戏的局面。也就是说,排污主体基于对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诚实对待,需要多排污时就应按此制度在市场中购买排污权,而不是如同现在实行指标管理时期一样,先想到的是如何躲避政府的监管非法排污。这种确立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却依然违法排污的情况在现实中几乎笃定会出现,因为分析至此我们可以发现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运行需要一个基本的条件——诚信。排污权交易制度是诚信的制度,尚未完全步入诚信自觉维护阶段的社会,是不足以支撑排污权交易制度的运行的。
  
  四、环境保护科学入宪的关键——环境权与环境保护义务并重
  
  (一)以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加强对环境保护观念的树立
  
  当前环境保护工作的窘境是诸多原因造成的,这些因素相互影响,改变这样的局面无疑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不可能奢望找出其中之关键点并解决之,即可使所有问题迎刃而解,在此我们不可能一一罗列尽可采取的方法。由上文的分析看,在我国,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严重匮乏依然是根本性的问题之一,这也是相当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措施在发达国家奏效但在我国就失灵甚至被误用以至产生负效果的重要原因。对于此问题虽是老生常谈,但一直未得以有效解决过,从法律领域的情况来看,我国相关的部门法在环境保护可能涉及的领域都有所规范,但主要的问题是作为上位法的宪法的相关表述虽不可谓不足,但不到位。如何有效地利用宪法根本法的地位更加有效地促进国家各种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并加强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是当前宪法学界应该注意的问题。
  
  当然,以宪法的影响来提升相关工作的开展,尤其是提高公民宪法保护的意识,这种方式本身的有效性经常是不被人看好的,原因其实是源于宪法本身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就不尽如人意,宪法的影响还有待提高。但正如我们今天众多的法律法规面临被架空的尴尬境地但又必须存续的原因一样,这样的解决方式有总比没有好。并且,由国家的根本大法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其直接的效果虽不是最明显、最直接的,但却是其他各个环节的基础:依上位法加强并完善下位法,再由下位法更直接地影响社会生活中包括公权力主体和私权利主体的各种行为。如有可能以国家根本法的重要性再与政党的政策、基本路线等非法律范畴的行为形成良性互动,那便是更加理想的局面。可以说,在法律领域考虑环境保护问题,宪法保护依然是其中的基础,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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