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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抑或义务:环境保护的理念重构与入宪路径选择

  
  我国历史中承担了太多的“环境债”,但截止今天,我们都还没有勇气带领人民彻底反思,这就造成了更为严重的一个后果:民间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水平更不乐观。现阶段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尚处于知需保护环境但不知保护之原因的水平,加之我国目前不仅处于经济增长的高速期,而且处于经济增长的关键期,粗放型的经济模式转变工作的踯躅和环境保护成本的日益增加,使得环境保护在现阶段成为相当多的代表公权力的主体和公民个人认为是可以舍弃或暂缓为之的选项。所以,现在如果在我国这种不乐观的环境保护状况上只高喊注重权利的环境权的概念,是极易被错误理解并主张的。
  
  三、排污权引入中国之现实性分析
  
  基于以上的分析,回到对于排污权制度的看法。我们看到此制度最核心之不足即将注重义务变为注重权利。这样造成的严重后果是,本来国家只是基于保护市场主体自身的发展需要而有限度地容忍一定的破坏环境的行为,破坏环境总被看作是应当被否定的;而排污权制度所可能颠覆的正是这一基本的价值取向,其逻辑的必然结果是破坏环境——尤其是所谓不超标地破坏环境是权利、是理所应当的,并且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本不正确的行为就有可能幻变为正确的行为,本应被要求能少污染环境就少污染环境的局面就有可能变成了只要能购买到足够的环境污染权,想怎样破坏环境都名正言顺,都合法。这显然背离了现代环境保护的理念。
  
  中国的环境保护由于我们不得不保证经济的快速发展而面临非常尴尬的局面,而且即便从功利的角度思考问题,观念上大多数人至今也依然不知今天环境破坏的损失需要日后数倍的代价来补偿甚至根本无从恢复和补偿的道理。西方国家有先破坏后发展的惨痛经历,同时也有因环境保护而得利的经验,故西方国家民间已形成一定环境保护的自发的、无因的内在要求,一定程度上抗衡了利益需求。这是现阶段我国民众所缺乏的思想观念基础。
  
  许多人认为排污权制度在美国是成功的,有效的最关键点在于将市场主体的破坏环境的行为和经济利益紧密挂钩,实现了人基于利益需求而自觉减少对环境的破坏。那么这一制度有效与否的关键——自觉性的产生,还是在于市场主体利益的自我评估:基于市场中的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的前提,因为超量的排污所付出的被处罚代价或购买排污权的交易代价,远大于因此而进行超量生产获得的利益,所以减少排污、保护环境之自觉产生了。如果自觉之产生不外于此,那么其实传统的非赋权性的,即惩罚性的环境管理方式其实也可以实现使民众产生趋利避害的自觉性的目的,无非如上一样只需保证环境破坏的代价远大于因此之得利即可。分析至此,我们发现无论是选择赋权性的环境管理方式还是惩罚性的环境管理方式,都不是中国环境保护问题的关键,今天中国环境保护工作问题的关键在于:基于环境破坏所带来的利益,远大于这样的破坏行为同时应承担的不利影响。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过去为保护环境而进行的所有行政处罚行为真正有力到能罚得环境破坏者倾家荡产,并且坚定不移地严厉执行,也就没有人再敢于破坏环境了。这时问题就已不再是选择何种环境保护制度,而是转移到依法行政、行政行为科学化、克服以罚代管、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了,这些问题本文不再繁述。这些问题不解决,即使引入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其也不可能发挥本应具有的作用。国外可能有效的办法移植到我国就成败笔,这样的例子我们已看到太多,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是不可能解决问题的。所以我们可以设想,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确立,对于限制今天中国诸如煤炭、石油、矿藏等获利极其丰厚的行业以及“三小”企业等的破坏性、掠夺式的发展,几乎是无能为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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