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平等、共享之外,博爱亦应成为高温人权伦理要求。限于法之规范性、概括性等特性,高温立法及人权法律制度不可能渗透至每一细节。法律明定权利之有无、内容、行使与实现之一般规则,然权利运行之具体技术,则由实践完成。权利主张、行使与主张多有障碍,是为权障。权障之有无及多寡,于人之法商观察,则为义务观之轻重。进一步观察,则触及道德伦理情怀。于是,人权状况或人权水平,在乎法律制定之科学与程度,亦在乎法律实践之境界与技术。
反观高温人权之现状,即可见并非尽如人意。以高温补贴权为例,高温费对高温作业工人尤其进城寻求生计之农民工而言,完全为奢侈品。能够及时、完整获得工钱已为最高期望,对高温津贴、降温福利不可能去关注,甚至完全不知。若为此维权,则面临双重风险,一则工资被扣、倒罚,二则工作本身亦有丢失之险。即便高温补贴落实之案例,高温补贴徒有形式或象征性微薄费用应付之,此为普遍现象,看似已有高温补贴,实则低微补贴难以支付高温作业者之降温成本,怜相环生。一旦中暑,工伤认定手续复杂繁琐,维权成本高,此亦磋商劳工之维权积极性。当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期进度与利润收益置于首位时,劳工生命健康则已漠视,博爱之高温人权伦理秩序亦流于权利之理想图景。
因此,国家、政府与社会应树立高温人权之博爱伦理秩序,推进人文关怀政策深入用人单位及雇主。“斗高温、战酷暑”之劳动竞赛舆论宣传,亦应以劳动者之真实自主选择为前提。悖其真实自愿,过度渲染此种劳动场面,实偏离博爱之人权伦理。览域外高温人权实践,则易见其博爱伦理秩序井然。如纽约于极端高温天气环境时,市长发布“高温紧急状态令”,要求所有市政机构采取一切措施保护居民安全,免费开放公共避暑中心和公共游泳池,设立大量凉爽中心等;华盛顿免费向低收入者家庭馈赠电风扇;西班牙政府启动高温预防机制,身体状况欠佳者享受特殊照料政策。
总之,高温人权之平等、共享及博爱秩序,一则凭借立法及制度设计,二则需要人权实践供应布构技术,输送丰盈能量。前者为立法所能解决,后者却应多于法律之外寻求。
高温人权之保障:国家与政府之公义天责
概而言之,高温人权内涵富足,大致归于高温安全权与高温知情权;高温人权核心显着,定位于高温作业之劳动者权益;高温人权本质要义在于维护人民之生命健康安全权益;高温人权秩序,亦勾勒出平等、共享及博爱之人权伦理。然保障高温人权之实现,归根结蒂,则为国家与政府之公义天责。择其要者,供三点意见,可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