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中国建立一个专门的法律解释机关是否有必要?
建立一个独立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专门法律解释机关,即新的法律解释机关;或者说融合两大法律解释机关再另外设置一个法律解释机关,即综合的法律解释机关;这对中国的法律解释体系的现实意义有多大?在我国仅仅通过明确解释权力的分配,同时保持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间的联系﹑沟通是否就可以解决现阶段法律解释出现的弊端?
参照美国的做法:立法者有赖于法院把制定法适用于具体案件,法律解释则是与法院适用法律伴随的一项活动。如果立法者不赞成法院对某项制定法所做的司法解释,他们可以对该法作出修改补充,以此来保证司法解释体现立法意图。[18]显然在美国也没有专门的法律解释机关,但是立法和司法在法律解释这一问题上是保持联系的,没有出现“脱节”的状况,这有赖于其典型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但又不脱节。
六.结语
综上所述,如果在中国可以建立起可以弥补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间“脱节”的有效机制;司法解释的程序有严格的规定来规范;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与基层法院的一般法律适用可以厘定;那么建立专门的法律解释机关也许在短期来看还不紧迫。当然也不是说这种暂时的状态可以维系长久,因为只要其中一种机制无法有效运转,整个法律解释的体系还是会出现问题,如解释权寻租﹑法律解释的不合理﹑解释的混乱等。如果没有办法保证以上各项机制的有序进行(当然,从实践效果上看往往是这样),我们就应该考虑设立专门的法律解释机关作出统一的法律解释,旨在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解释体系。
【注释】《司法过程的性质》本杰明.卡多佐著 商务出版社 2000年中文版 第94—95页
《法律解释问题》 梁治平编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第255--256页
《法理学问题》查理德.A.波斯纳著 苏力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第151页
《法律解释问题》 梁治平编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第119--201页
《法理学问题》查理德.A.波斯纳著 苏力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第133页
《忏悔录》卷11 周士良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3年版 第242页
《法理学问题》查理德.A.波斯纳著 苏力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第340页
《法理学问题》查理德.A.波斯纳著 苏力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第339-3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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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问题》查理德.A.波斯纳著 苏力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第339页
《法律解释操作分析》 张志铭著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第237--238页
《法律方法论——法律解释的理念与方法》 孔祥俊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596--597页
“The Theory of Legal Interpretation”12 Harvard Law Review 417—418(1899)第419页
《法理学问题》查理德.A.波斯纳著 苏力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第334页
《法律解释问题》 梁治平编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第242页
《法律解释问题》 梁治平编 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第242页
考文,1996:34--35
Fred R. Harris and Paul L .Hain(1983).America’s Legislative Processes:Congress and the States.Chapter16.Scott.Fresm and Compa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