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证据规则二元观

  

  因此,我们此处可以尝试给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下这样一个定义:所谓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其实是指反映民事诉讼证据运作规律,调整民事诉讼证据运用过程的法律规范。


  

  二、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民事证据规则二元观


  

  (一)概念与内涵


  

  前文已经指出,与发现真实相关的证据规则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证据演绎推理大前提的证据实体规则;另一类则是作为安排证据演绎推理过程的证据程序规则。但究竟何为证据实体规则,何为证据程序规则,却很少有学者述及,更鲜有学者对二者的概念与内涵予以界定。有鉴于此,笔者将试图从自己对该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出发,对二者作一较为准确的界定。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就是法官利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查明案件真实并进而作出裁判的过程。由于证据在诉讼中的基础性地位,可以说法官利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根据证据规则得出案件结论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证据演绎推理的过程。普遍认为,“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主要推理方式[8]。而我国作为深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的国家,其民事诉讼的运作体现的也是“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方式,更本质的说,是运用证据进行演绎推理的过程。笔者此处拟将证据演绎的过程从诉讼程序中独立出来予以考察。在笔者看来,这个过程实际上由以下几个演绎步骤构成:


  

  首先,从证据资料到证据。这一过程主要考量证据资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能否从证据资料转化为证据。证据能力规则(抑或证据能力排除规则)应当是这个演绎推理过程的大前提,而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资料则是这个演绎过程的小前提。大陆法系国家基于自由心证的原因对证明能力的规定比较少,但证明能力规则还是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当中(最常见的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当中证明能力规则占了相当大的比例。由此可见,证据能力规则当属实体性规则。


  

  其次,从证据到事实。这一过程是通过如下演绎过程实现的。首先,法官依据证明力规则(抑或经验法则)判断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究竟达到了何种程度。在这一过程中,上一阶段的结论“证据”成为了小前提。这一阶段演绎的大前提是证明力规则(或经验法则)。而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则是演绎的结论。作为演绎的大前提,证明力规则无疑亦属实体性规则范畴。在得出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达到何种程度的结论之后,这种结论又会成为下一个演绎阶段的小前提。在下一阶段中,需要得出证明的最终结论,即有关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在这个阶段中,演绎的大前提是证明标准,小前提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如果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超过了证明标准的要求,则结论为待证事实得到了证明,反之则待证事实无法得到证明。作为最后一个演绎阶段的大前提,证明标准也应当属于实体性规则的范畴。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