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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现代意义

  
  我们的物权法与德国的物权法即近代的物权法相比较,怎样体现出“现代”来呢?

  
  第一,物权法调整对象上的现代化。梁慧星教授在他的物权法专家建议稿的序言中开宗明义地说物权法是调整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梁教授的这个表述应该是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物权法的一个经典表述。我提出,物权法不能仅调整财产归属关系,还必须调整财产的利用关系。我的专家建议稿的第一条是这样规定的:为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制定本法。我国物权法的第一条规定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把物的效用体现出来了。第二条规定因物的归属和物的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这样。我们的物权法就多了利用两个字,不只是解决归属问题,还解决利用问题。而且在财产归属、财产利用之间用了一个“和”字,表明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一样重要,而不是一个“及”字,如果是“及”字,那地位就不一样了。为什么多了财产利用就“现代”了呢?因为农业社会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自己的财产自己用。农业社会是一个自给自足的社会,财产的利用主要是财产人自己的事情,明确了财产的归属关系也就是明确了财产的利用关系。可是现代社会不一样,经常是我的财产我不用,我交给你用。用财产的人没有所有权,有财产所有权的人不用财产。这就是财产利用和财产归属分离,而且是普遍分离。在分离的情况下,财产归属就解决不了财产利用问题,因为没有所有权的那个使用人在利用财产的时候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不是所有权能解释得了的。为什么普遍发生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分离?现代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这是一个根本原因。专业分工的细化提高了生产效率,但又必然带来第二个问题,就是专业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这导致个人自己利用财产不如由别人利用。个人自己经营没有什么效率,但是让人家经营效益很高,因为人家是专业理财。比如说基金投资,买基金就是请人理财,自己炒股,把握不准,越炒越亏,把钱交给基金公司,请它专业炒股。因为专家理财技术含量高,所以,人们愿意把钱交给基金公司去炒股去赚钱。那么,基金公司为什么要帮你理财啊?就是因为它要收每年1.5%的管理费。有这样的利益驱动,基金公司当然愿意为你炒股。但是,他的地位应当跟你是一样的,是平等互利的关系。由于专业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强,所以导致财产利用和财产归属的普遍分离。这就需要从财产归属中把财产利用关系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调整对象。我们的物权法做到了这一点。这样,专业理财以后都可以纳入我们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了。物权法的社会作用就越来越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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