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现代意义
孟勤国
【全文】
《
物权法》已经颁布,我国的这部《
物权法》是当代最先进的
物权法,也是中国民主立法的典范。一是体现在专家立法上,在立法过程中曾出现过三个专家建议稿,这三个稿子对我国物权立法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二是体现在人民参与立法上,2005年在第三次审议后曾向全国人民公开征求意见,在中国20多年的立法史上也只有
婚姻法向全国人民征求过意见;三是体现在不同观点的正面交锋上,全国人大在
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前后开了多次专家研讨会,从争论中听取意见。
为什么说我国的
物权法是当代最先进的
物权法呢?它的现代意义在哪里呢?从世界范围看,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虽然有
物权法,但不是现代意义上的
物权法,而只是近代
物权法或农业社会的
物权法,我们不应该复制它。世界上有
物权法的国家不多,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
物权法,它们只有财产法。
物权法最早从德国开始。德国人思维比较精密,而中国人的最高境界是难得糊涂,水至清则无鱼。德国人发现:同样是财产,比如说甲有5000元,但在甲自己口袋里的财产和借给别人的财产,就是两种不一样的财产,因为甲自己口袋里的财产是靠得住的,可是借给别人的5000元能否收回就难说了。人家想不想还给你、愿不愿意还给你?借出的钱很可能是收不回来的。很多企业借银行的钱,就从来没有想过要还。别人借你的钱没还,你到他家一看,晚上的那顿饭还没着落,你还要帮他解决晚饭。所以,如果有人向我借5000元,我会送他2000元!如果我借5000元给别人,我还要想着人家欠我5000元,如果我送了2000元,第一,我做了一件善事,第二,我节约了3000元。口袋里的5000元是抓在手里,是支配性质的,这就叫物权。而借给你的5000元要请你还我,这叫债权。德国人把财产权分为物权和债权。物权就是掌握财产、支配财产、抓着财产的权利,财产到手了,就是物权。债权是还没有到手的财产权,债权是取得财产的权利。所以,我说物权不可能优先于债权,两者之间根本不会打架。一个是抓着财产的权利,一个是取得财产的权利,两者的过程不一样。德国人把财产法分为物权和债权,日本人把它抄过来,而我国台湾地区的
物权法就是1929年至1931年蒋介石搞的中华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是70多年前抄日本而来。德国民法典的物权编离我们现在有一百多年了,一百多年前的人类社会,虽然工业革命已经发展到一定的水平,但是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仍然是农业社会的。所谓现代社会中的“现代”是指现代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现代的生活和生产方式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的。因为支撑我们现代生活和生产方式的三大技术即航天航空技术、生物工程技术和计算机技术都是二战以后发展起来的。我们的
物权法不应当再抄袭德国的
物权法。我认为,德国的
物权法也许是一辆精致的马车,很好看、很漂亮,但它毕竟是马车,现代中国需要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