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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

  
  2、因土地承包引发的纠纷。常见的有三种: (1)土地发包中发生的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节对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此类合同大多系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承包户签订,不符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规定。在有的地方,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不经民主议定便私自发包,有的甚至以明显的低价发包。该种情况下村民本来就有意见,一旦出现土地价格上涨或土地收益提高,就容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和纠纷。还有的层层转包甚至一地多包,从中渔利而引发纠纷。(2)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突出表现在:违法收回已经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及出嫁女等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借调整之机随意提高承包费;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等。(3)有关承包合同效力的纠纷。涉及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以及无效合同的处理问题。

  
  3、因土地征收补偿引发的纠纷。根据宪法规定,出于公共利益和公用事业的需要,在依法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征地。这一规定虽界定了征地与侵权的分界线,但由于相关部门法未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公益性征地与商业性征地也没有区分,一些地方政府以“土地利益总体规划”为由征地,以获取土地增殖收益;一些工商企业在政府的支持下,为获取巨额利润而实施商业性开发征地,因补偿不到位或补偿过低,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实践中甚至发生过不择手段逼迫农民放弃耕地的事件。 因土地征收补偿引发的纠纷比较复杂,既包括征收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纠纷,又包括征收人与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关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的纠纷,同时还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补偿费二次分配引起的纠纷。

  
  4、因土地所有权界限不明引发的纠纷。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土地权属不明确,没有核准颁发土地使用证书,一些离村较远的荒地,逐渐被离土地比较近的农户开发种植,开发初期没有人提出异议,后来经开发土地状况变好或种植的农产品价格上涨,开发者获得了较大利益,因此,村集体及有的村民提出要收回土地,而开发者又不愿意将自己的劳动成果交出。如前两年部分地区因棉花等农作物价格的提高,土地收益明显增加而产生较大利润,一些村民便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哄抢土地种植物,从而引发纠纷。

  
  当前农村的土地纠纷具有下列特点:

  
  1、纠纷范围具有广泛性。以往,农村土地纠纷多发生在农村社会内部,发生在农村土地制度框架内的经济生活中,如上述因土地承包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补偿费二次分配引起的纠纷、因开发荒地引发的纠纷等.这些纠纷反映了我国农村人口多而耕地资源稀少的深刻矛盾。现在,工业化、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不可再生的土地资源增殖效应变得更加突出,因而农民与有关乡(镇)政府之间、农民与土地使用单位之间、农民与工商企业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纠纷的范围更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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