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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探略

  
  (二)提高征用农民土地的补偿标准

  
  农民土地的补偿标准是农民土地征用补偿的核心问题。当前征地补偿数额是按照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若干倍确定的,这种算法称为历史定价法,即向后定价方式。但是,土地一旦被征用出让的时候,计算方法却被颠倒过来了,采用未来定价法,即向前看的定价方式。当前土地批租定价,就是采用这种方式的。这两种方法计算出来的价格相差悬殊。按照历史定价法,目前法律规定的最高补偿标准是,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量30倍以内。每亩土地作为农用的时候,每年最高产出也不过数千元,在这个基础上乘以30,最高也不过十几万元。但是,土地被征用并出让后,按照未来定价法,即使按照农用产量,得出的结果也远远超过十几万元。④ 两种土地价格计算办法的巨大差额是地方政府滥用公共利益的名义违法征地的根本动因。从某种意义上说,历史定价法造成征收农民土地的补偿标准过低,严重地侵害了农民土地权益。同时,历史定价法也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剥夺了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收益权、收益处置权和使用权的转让权或流转权。因此,提高农民土地补偿标准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必然选择。

  
  如何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具有不同补偿理论,进而具有不同的补偿标准。历史上土地补偿的理论主要有既得权说、恩惠说、公用征收说、社会职务说、公平负担平等说、特别牺牲说等。在众多学说中,特别牺牲学说日渐被广泛采纳。该学说源于公共负担平等说,由19世纪末德国学者奥托·麦耶提出。此说认为,国家合法征地行为,对人民权利所造成的损失超出了行使所有权的内在社会限制,与国家课以人民一般的负担不同,它是使无义务的特定人对国家所作的特别牺牲,具有个案性质,应当由全体人民共同分担给其以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精神。学理上基于不同补偿理论确定的补偿原则主要有完全补偿原则、不完全补偿原则和相当补偿原则。完全补偿是指以被征用人完全回复到与征用前同一的生活状态所需要的代价为补偿标准,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甚至还包括非经济上的损失。目前发达国家的征用补偿以完全补偿居多。不完全补偿的原则,是指补偿范围仅限于被征用的财产的价值,即补偿可以量化的财产损失、迁移损失、营业损失以及各种必要的费用等具有客观价值的具体损失。相当补偿原则认为“特别牺牲”的标准是相对的、活动的,对于土地征用补偿应视情况不同,采用完全补偿或不完全补偿的标准。本着宪法对财产权和平等原则的保障,特别的财产征用侵害,应给予完全补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准许给予不完全补偿。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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